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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轶峰律师 案说刑法: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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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轶峰律师 案说刑法: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交强险赔偿]

一、交强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不包括投保车辆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责任强制保险。

二、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一、商业三者险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情形远多于交强险,审阅保险合同时需仔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赔偿顺序: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起诉侵权人,应列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要求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赔偿原告。

[保险的相关规定]

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