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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驻马店交警公布几起典型事故案例

#驻马店身边事#【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驻马店交警公布几起典型事故案例】 今日是元旦小长假第一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该支队公布一批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示广大驾驶人和假日出行群众守法规知礼让,知险避险,平安出行。 案例一 2021年12月10日23时44分许,陈某某醉酒后(200.22mg/100ml)驾驶豫A1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阳县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森鑫华府门前路段时,先后与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位的豫Q88XXX号小型面包车、豫QQ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豫QRRXXX号小型轿车、豫QX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五车辆受损。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1年12月23日12时07分,崔某兴驾驶车牌号为豫AL86**的小型客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陈社区路段时,与一辆车牌号为豫QF59**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撞向一辆号牌为豫QBM2**小型轿车,致使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崔某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0月23日12时10分许,高某中驾驶豫NE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3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河店段附近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梁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妹受伤,后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高某中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让行,双方的过错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2021年11月09日14时25分许,李某启驾驶豫QH***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君二路吴桂桥街一种鸡场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西向东推行四轮小推车的行人粟某某发生碰撞,致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保车辆后方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李某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2021年11月23日11时32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G1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舆县杨埠高速路口路段时,与程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皖KU88**(皖KA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记者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