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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务未完成,约定的“协调费”能否返还

委托事务未完成,约定的“协调费”能否返还?

  【案情】:李某是一货车车主也是驾驶员,经常往返山东至广东搞货物运输。李某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驾驶证要由B类降级为C类,一旦降级其就不能驾驶货车继续搞运输了。于是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王某,王某自称人脉很广,有熟人在某公安厅工作,对办理这种违章事情信心十足。为让李某放心,双方还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若违章一事没有办成,将全额退还李某给付的“协调费1.2万元”。事后,李某多日没有等到回信便联系王某,王某先是称已在办理中,后总是找理由予以搪塞,以致电话关机信息不回。在反复催问之下,王某这才承认自己没有办成事,并称收到的钱已经支付给了别人,自己无钱予以返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协议约定退还收取费用。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事项后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理应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给付的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与王某之间表面是委托合同关系,其行为本质上属于钱权交易,民事主体从事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承担民事责任,请托事项的目的是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其行为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其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对于合法的请托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反法律,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委托他人处理因交通违章扣分罚款事务并支付相应报酬,表面上看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其实质上却涉及钱权交易,让违法行为不应得到追究,该请托事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作为受损一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凭证。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是合法有效,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时,该契约就存在无效的风险。因此,委托他人办理违法违规事务时务必提高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以免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