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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戴头盔、安装遮阳伞,人受伤还要担责

#一线微观#【女子不戴头盔、安装遮阳伞,人受伤还要担责】 11月30日7时10分许,刘某驾驶皖A122XX号小型轿车,沿凤土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鹤毛镇十字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方向由徐某(女,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遮阳伞)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头部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停车瞭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方的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当事人刘某、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提醒:驾乘电动车时要戴好安全头盔,不得安装遮阳伞。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