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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交警:醉驾=犯罪,请勿以身试法

#宣汉我的家# 【宣汉交警:醉驾=犯罪,请勿以身试法】

11 月 13 日,李某程饮酒后驾驶川 SB9*** 号小型汽车沿东乡街道解放中路行驶,即日22 时 32 分,行驶至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 210 号处与于某全驾驶的川 SF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于某全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李某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办案民警将李某程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李某程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04.4mg/100ml。

经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李某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