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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交警曝光台||11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一)

#五大曝光##守法知礼平安行#【商南交警曝光台||11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一)】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违法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知危险会避险##122交通安全日#

案例一

事故案情: 2021年11月02日09时许,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9XXX7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梁石路由西向东从十里坪镇红岩村往赵川镇方向行驶至梁石路3公里80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 黎某某驾驶车辆超车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10月24日09时1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WXXX0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69公里800米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汪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1XXX8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