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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工程运输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全县工程运输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和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公交警【2021】55号《全市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工程运输车(中、重型自卸货运机动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运机动车,俗称“搅拌车”)道路通行管理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城区范围内(乡镇中心街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道路实际最高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凡是在县中心城区通行的工程运输车,必须按审批线路内确保安全通行。施划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最高限速50公里/小时,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

二、在路口右转弯时应当停车观察后,确保安全情况下转弯通行。

三、请广大工程运输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货运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路面执勤、电子测速、视频抓拍、调取4G监控平台数据等方式采集证据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