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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邻居回家,遇上遭遇车祸,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张三驾车搭乘李四在回家的路上与王五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张三和王五负有同等责任。

事后,李四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和王五及双方保险公司按各方责任承担各项费用约170余万元。

案情分析:

1、好意同乘的认定:

好意同乘有二个特性:一是无偿性,好意人没有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虽然有时候好意人收取了一定费用(比如路桥费,油费等),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有可能认定为好意同乘。二是非营运性,好意人的机动车属于非营运性机动车。

2、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首先好意同乘行为下被搭乘人(驾驶者)仅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次,此类行为对于帮助人们解决困难、获得便利甚至促进人际间的和谐、增益社会良善风气亦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在驾驶者一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在好意同乘前提下一般会适当减轻驾驶者一方的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张三与王五对案涉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而本案中所确定的减轻责任一节与保险公司所负保险责任无关,故结合张三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减轻的赔偿责任限于张三个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的20%至30%为宜。

经核定,一审法院对丧葬费4401元(已扣除预先赔偿的21000元)、死亡赔偿金795876.50元均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加之已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现根据各问题之结论,在张三所应赔偿的原数额基础上,本院综合考虑,对该总额酌减至630000元。(仅截选部分判决)

易律找法:

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