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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提起吐鲁番,你先想到的是什么?

是不是它?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如果你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联想,下图可以帮你回忆一下: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吐鲁番的葡萄虽好,但是小学课本上没有提到的,是吐鲁番市内曾经存在的一个历史地位非常重要的古王国:

高昌王国。

它的特殊之处,用一句话解释就是:

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融合共处的西域名城。


高昌位居丝绸之路的要冲,是名闻遐迩的历史重镇,自两汉以来就是中国西域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之一。而在唐代时,这里更是被直接设为“西州”,是唐代距离首都“长安”最远的城池之一。

虽然地处偏远且民族众多,但这里的人仍然一丝不苟地遵循唐代的礼法,没有半点马虎。1973年,在当地发掘的阿斯塔那古墓中,就有很多很多唐代卷宗,由于当地气候干燥,所以这些卷宗保存的相当完好,极大地帮助了我们了解唐代的文化和法律等。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在之前介绍唐代里坊制的文章里,小鼬已经介绍过了唐长安城“专治强迫症”的布局、超宽的街道、以及里坊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其中有一条法律就是:

禁止在闹市骑马行车。

不仅如此,早在唐代贞观年间,著名政治家马周就制定了类似“交通规范”一类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大唐子民远离“交通事故”的危害。可即便官府强调、百姓提防,但事故仍然难以避免。在高昌出土的阿斯塔纳古墓中,人们就发现了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其详细的案件还原过程、审讯记录、审判记录等,为我们了解唐代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作为中西的交通枢纽,高昌城的南门口是全城最热闹的地方,各国商人接踵而至、各色货物层出不穷,按照现在的话说,这里的“吞吐量巨大”,堪称吞吐担当。

在一位名叫张游鹤的商人店铺门口,有两位活泼可爱的8岁小朋友正在门口玩耍,他们分别是男孩“金儿”和女孩“想子”。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这时,一位来自处蜜部落的打工仔康失芬正在驾驶牛车,他受雇主靳嗔奴所托,刚刚用车把城里的土坯通过南门运往了城外,眼下准备回城还了车就去喝杯小酒休息一下。

Ps:处蜜部落是古代部落,曾活跃于天山北麓,属于西突厥诸部之一。

可能是干完了活有些疏忽大意,也有可能是因为“酒驾”,牛车路过张游鹤店前时,拉车的牛突然狂奔了起来,在它左顶右冲、四蹄乱踩之下,周围店家一片狼藉,更不幸的是“金儿”和“想子”身受重伤。

其中“金儿”腰部以下骨头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也有生命之忧。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件的处理时间是6月19日,以下简称唐代“6 • 19”牛车伤人案。

事故发生后,“金儿”和“想子”的家长们法律意识很强,也对处理流程比较熟悉,他们第一时间报了官,说明了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

“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以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

根据卷宗显示,官府中一个名叫“舒”的人接手了这个案子,我们简称他为“舒警官”。舒警官的办案方式,主要就是审讯赶车人康失芬,审讯进行了3次,得到了以下结果: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第一次审讯中,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

第二次审讯中,舒警官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伤人,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牛的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时,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拦不住。

第三次审讯中,舒警官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他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

“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

意思就是他请求先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回来接受法律的制裁。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舒警官同意了康失芬的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位叫“诚”的长官签字,同意开始执行。于是康失芬找来保人何伏昏等写下了状子。在完成这一系列流程之后,官府最终同意先释放靳嗔奴和康失芬,让他俩去“保辜”,但不许离开高昌县。自此,唐代“6.19”牛车伤人案审理结束。

Ps:关于“保人”的作用前不久小鼬在“唐代老赖”文章中已经讲过了,感兴趣的朋友不妨翻回去看看。

这个“保辜”是唐代的一项法律用语,根据《唐律疏议》中“街巷人众中走车马” 的其中一条规定: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有人在闹市驾驶车马伤人的,以稍轻于斗殴伤人罪的量刑进行惩处。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但是由于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伤势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尤其在古代没有ct等医疗结束,伤者是死是活甚至都难以预测。因此唐代政府决定采取一个措施,将犯罪者保留罪名、允许他先去医治伤者,这就叫“保辜”。

《唐律疏议》规定: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根据此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50天。他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50天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

前文中说了,“行车伤人”比“斗殴杀人”罪行减一等,按唐律来说,比死刑减一等的刑罚是流放。所以如果“金儿”和“想子”中有任何1人死亡,等待康失芬的应该就是长流3000里了。

一起发生在唐代的交通事故

虽然唐代对交通肇事处理的程序合理,官员办案也比较娴熟得当,但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看出来,从古至今、不管你的车是“1马力”还是“500马力”,交通事故的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在此小鼬还是要呼吁大家一句: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