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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一对父子遭遇车祸,肇事者被判刑

邢台市临西县男子王某某,今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3月31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今年3月23日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清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投案自首,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