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不是遗产而是人身损害赔偿,近亲属可按份共有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不是遗产而是人身损害赔偿,近亲属可按份共有

一、案情

谷某和段某(女)在同居期生育儿子谷鸿明,谷鸿明出生5月后,段某离家出走。此后,谷鸿明与谷某、凤某(谷鸿明奶奶)一起生活。2006年谷某工作时受伤,2008年死亡。嗣后,凤某带着谷鸿明与其大儿子的子女一起在县城生活。2017年谷鸿明高中毕业外出打工。,同年12月15日,谷鸿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凤某、段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谷鸿明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

{!-- PGC_COLUMN --}

30万,段某要求分得60%,凤某认为,谷鸿明和其长期共同生活,由于其谷某是残疾人,实际照顾和抚养都是由凤某承担,故其应作为求权的主体。段某没有履行无抚养,不应分得交通事故赔偿款。


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不是遗产而是人身损害赔偿,近亲属可按份共有

交通事故

二、问题

证明谷鸿明从小与凤某共同居住生活,凤某承担主要的抚养责任。凤某、段某自愿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段某认可凤某的主体身份。

2、赔偿款分配份额如何确定?

谷鸿明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遗产,有权获得赔偿的近亲属对该赔偿款属于按份共有。分配原则应当看权利人和死者有无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以及生活的密切度。

凤某在谷鸿明出生5个月就同其共同生活至谷鸿明18岁,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谷鸿明的父亲谷某在2008年病故后,谷鸿明作为一直由凤某抚养长大的孙子,在其成年后也应当对凤某尽扶养责任。段某虽是谷鸿明的母亲,但一直未与其共同生活且并无丧失劳动能力等需要扶养的情形,根据交通事故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本案当事人的情况,谷鸿明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凤某应分得60%份额,段某与谷鸿明生前也一起生活5个月,且与其系母子关系,段某可分得4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