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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导语: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都是先找保险公司,但事现如今网约车越来越普遍,对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有的保险公司却表示拒绝赔偿,这是为什么?

目前的汽车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商业险是车主自己选择购买。那针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来分析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基本案情:乘客赵某在网上约了驾驶人李某的车,李某到达目的地停在路边,乘客赵某开右后侧车门时,同由东向西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导致孙某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赵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却表示李某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滴滴营运,故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1、 商业险免责条款: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理赔,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主张本案所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依照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不予理赔,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及其尾页的投保人声明等证据。其中,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特别约定一栏载明“家庭自用及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增加保险费。否则,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尾页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李泽在该投保人声明上书写了上述声明内容且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同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五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规定,均属于责任免除。

法院裁判: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就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李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提示我们的私家车车主,如果想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购买相关的保险,否则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相关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同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看清楚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避免之后发生矛盾。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2、 在上诉案件中,对于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法律为何要求所有汽车车主购买交强险,其本意在于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保险公司)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因为在很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肇事方不会主动去承担责任,有的受害人缴纳不起医疗费用,这个时候如果有保险公司介入,能够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相关的赔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改变汽车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赔事由。所以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