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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生活实践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胜枚举,情形也多种多样,并不是法律规范所能全面覆盖到的。司法实践中,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要素,并将合理的理解与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进行综合判定。


案情简介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董某是广东省某食品公司的一名保安。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为15时至23时,晚班为23时至次日7时。保安按照考勤表轮流值班,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正常到岗就位的需要请假由公司安排。同时,公司规定员工在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擅自离岗的被视为早退,提前超过30分钟擅自离岗的被视为旷工。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死者近亲属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东莞社保局以董某早退,不属于下班时间为由未将董某的情况认定为工伤。董某近亲属对此认定结果不服,紧接着向东莞市基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条款将工伤认定的发生时间限定在“上下班途中”,且在本案中,公司明确规定提前超过30分钟擅自离岗的被视为旷工。在没有证据证明董某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的,应当被认定为员工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十四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的观点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也认为无证据证明董某与已同时正常完成交接班工作,也没有到下班时间,董某早退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提示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早退员工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结论。若是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上下班的时间,早退行为违反单位的行政管理,且本身不具有下班正当性,故而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因此不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