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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西宁!出车祸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大飞、小兰夫妇骑着摩托车去两人经营的家电维修店,途经一施工现场附近时未确认道路安全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货车相撞,致两人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飞负主要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妻子小兰将丈夫大飞和事发地施工负责人等告上了法庭……

事发西宁!出车祸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未确认安全驶入对向车道引发车祸

几年前,小兰和大飞从重庆到西宁创业,在城北区开了一家规模不大的家电维修店,离租住的房屋较远,因手头不宽裕,大飞便买了一辆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

去年8月的一天,大飞和小兰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店铺,大飞驾驶摩托车沿城北区朝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东路公交车站驶入对向车道时,与对向由祁元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大飞和小兰受伤。经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飞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有施工作业车辆时未确认安全便驶入对向车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某公司占道施工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采取有效防护,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货车驾驶人祁元和乘车人小兰没有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发生后,小兰经送医院治疗左脚仍需石膏固定,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小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丈夫大飞、某公司负责人、货车驾驶人祁元、货车所有人祁飞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成争议焦点

今年4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小兰诉称:“希望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27033.99元。”

被告大飞辩称:“我因避让某公司占道施工的作业车辆,借道行驶时与对向由祁元驾驶的货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原告的各项主张,我只承担50%责任。”

被告某公司负责人辩称:“我们在此施工有合法手续,只是在占道施工时没来得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而且交管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我方负次要责任,所以公司只承担20%的责任”。

被告祁元辩称:“我驾驶货车正常行驶,且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无事故责任,所以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辩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大飞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合法有效,没有免赔情形的前提下,公司愿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受伤的原告小兰和被告大飞一共12000元。”

被告祁飞辩称:“我个人为原告小兰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为我无责任,这笔钱应当退还。”

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小兰提交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材料》,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她无责,大飞负主要责任,某公司负次要责任。某医院的入院证、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她住院治疗24日后,医生诊断建议休息3个月。火车票、汽车票,证明她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法槌落定

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祁元驾驶的货车所有人为祁飞,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主张其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事故伤者小兰与大飞各项费用合计120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小兰因左足跖骨及楔骨骨折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住院费用合计6621.49元已由被告祁飞代为支付。

根据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小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部分费用,其余损失应由被告大飞和某公司按主次责任,即70%和30%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份额。就原告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合计6621.49元。原告住院24天,要求按每日70元标准给付住院伙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即伙食费1680元。原告按每日70元要求被告给付住院24天营养费,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即营养费为168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为11400元,符合规定,应予支持。护理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提交的车票只有400元,且其提交的车票和住宿票据与住院就医无直接联系,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责任划分具体金额承担问题,鉴于原告小兰与被告大飞系夫妻关系,被告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主张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二人费用合计12000元,为了方便计算,可将原告小兰医疗费6621.49元在该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其余5378.51元用于赔付伤者大飞。原告小兰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1381.49元。被告祁飞和祁元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小兰须将祁飞垫付的医疗费6621.49元返还。剩余保险不足赔偿部分14760元,由被告大飞与被告某公司按70%与30%主次责任予以赔付。据此可确定被告大飞应承担份额为10332元,被告某公司应承担份额为4428元。

遂依法判决:平安保险青海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偿原告小兰医疗费6621.49元。被告大飞赔偿原告小兰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332元。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小兰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428元。原告返还被告祁飞垫付的6621.49元。驳回原告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制报|记者/拉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