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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主城区快速路、主干道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规范公布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175万辆,道路通行压力与日俱增。六城区日均发生交通事故450余起,其中符合简易程序的财产损失事故(以下简称财损事故)约占90%左右,“小事故,大拥堵”现象经常发生。

太原市主城区快速路、主干道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规范公布

为了更好地落实“一网通办”“放管服”等改革措施,方便市民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太原交警在现有122事故报警服务台基础上增设财损事故快速处理引导流程,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及“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小程序中增设微信报警功能,拓展财损事故快速处理受理渠道,尽可能将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降至最低。


太原市主城区快速路、主干道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规范公布

一、财损事故快速处理适用时间、范围

适用时间:早七点至晚七点三十分(夏季)

早七点三十分至晚六点三十分(冬季)

范围:中环路(含)闭合范围以内的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建设北(南)路、太榆路、府东(西)街、迎泽(西)大街、南内环(西)街、长风(西)街;龙城(西)大街全线。


二、财损事故快速处理适用条件

机动车之间发生财损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简述:车辆间、人未伤、车能动,有保险)。发生以上类型的财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三角警示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以下情况不适用财损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八)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三、财损事故快速处理操作流程

在满足上述时间、范围、适用条件(排他性条款外),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场景,按照如下流程进行财损事故快速处理:

1、当事人拨打122报警

拍照: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拍摄现场照片(至少满足三张:1、侧前方两车全景;2、侧后方两车全景;3、车辆碰撞部位),拍照结束后立即挪离现场;

撤离:将车辆驶离道路主线,停靠至不影响通行的区域,做好人员疏散及防护;

报警:拨打122报警电话进行事故报警,并根据指引进行下一步操作,同时耐心等待民警前往定责;未撤离现场的,警务人员将指令撤离。

定责:报警电话保持畅通,等待民警根据现场情况或视频监控资料进行现场、远程定责。


2、当事人微信报警的

流程与上述类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拍照、挪离的环节后,通过微信报警,保持通讯畅通,等待122事故报警服务台警务人员的回访及引导。未撤离现场的,警务人员将指令撤离。


3、中心、分指视频巡检发现的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及视频监控进行巡检,发现交通事故后会主动联系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引事故快速处理。未撤离现场的,警务人员将指令撤离。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应及时更新车辆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路段符合快处条件的财损事故,警务人员引导或指令撤离现场未迅速撤离或者拒绝撤离并造成拥堵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财损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拟定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