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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你怎么看?

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你怎么看?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表示,今年两会上,她将提交《关于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入刑标准的建议》。

醉驾入刑作为交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最高法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数据显示,危险驾驶案件一跃超过盗窃案件,成为全国刑事案件数量排名第一的案件类型。

她认为,醉驾入刑多年,该类案件数量不降反升。除了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增加和公安机关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外,可能与现行标准下刑法治理醉驾效果有限有关。

醉驾入刑在经历了8年的司法实践后,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交往习惯也产生一定变化,甚至催生酒后代驾这一新兴职业。当我们重新对醉驾入刑效果进行审视和思考时,发现减少醉驾行为并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刑罚的威慑与阻吓,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因此,对于醉驾治理问题,提高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以惩罚力度相对较小的行政处罚来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醉驾酒驾行为,扩大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此外,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的刑事犯罪,应当在量刑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从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宜。统一量刑标准,也能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基本实现同罪同罚,保证普遍的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非常适合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可以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

对于“醉驾入刑”的标准,此前多有讨论。浙江曾下发通知,称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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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标准该不该提高?说说你的意见吧。

潇湘晨报记者邬成鼎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