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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无因果关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给出裁判!|连环车祸

“连环车祸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日前,

岳阳中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判决结果为争论了两年多的

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给出了答案。

案件经过

交警事故现场图

2017年5月10日,聂某驾驶并搭乘四名车乘人员的小型轿车,沿芙蓉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阴县某麻油厂前地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彭某驾驶并搭乘蔡某的由北往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再与戴某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彭某、蔡某与聂某及其车乘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蔡某不负责任,聂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后,彭某、蔡某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戴某赔偿两原告损失132293.45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为连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车辆责任是针对整起事故而言的。本案中,事故发生是因被告聂某驾驶车辆越车道行驶撞到原告彭某的车后又由于惯性撞上了被告戴某驾驶的车,被告戴某所驾驶的汽车与原告彭某所驾驶的汽车并未接触,无事故的因果必然,被告戴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聂某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延伸

连环车祸无责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由人民法院确定受害者的损失,再计算有责和无责车辆交强险限额总和值,用10万除以总和值得到的百分比分别乘以有责或无责的限额,就是每个车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但受害方乘坐车辆的交抢险不应赔偿(交强险只针对本车以外的人损和财产损失)。以上就是连环车祸中无责赔偿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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