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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云南法院审理车祸案件时城乡赔偿“同命同价”|云南车祸

  记者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1日起该省法院全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从施行之日起,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云南法院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旨在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云南全省法院施行。



  《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宇 实习生 陆敏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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