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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车祸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4月1日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从施行之日起,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新规 4月1日起全省施行

《通知》特别载明,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在《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工作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将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良好氛围。

律师 更能体现法律公平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郎骏介绍,之前,“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不仅体现在受害者城乡户籍的差异上,甚至还在不同的“死法”上有所体现,“一直以来,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统一,在矿难、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的户籍可能会计算出不同的赔偿金额。”

该所律师杨志芬认为,一个更为公平的例证是,目前在工伤赔偿案件中,针对劳动者的赔偿是以其在受损害之前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具体的经济损失金额,“不区分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基于其劳动者的身份,这样的赔偿计算方式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杨志芬表示,此次云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中开展“同命同价”试点,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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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车主适时增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记者从多家财产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均已经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此前在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举例,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某位男性陈先生45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户口显示为农村性质。根据《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农村户籍死亡补偿金10768元/年,由于不满60岁,按照20年来赔偿,可获得215360元;但由于陈先生自2018年9月至事故当天,在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职务。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核定死亡补偿金33488元/年,可获得669760元。农村与城镇标准相差金额为22720元/年,本次差额454400元。

根据《通知》,2020年4月1日后的交通事故案件城乡一体化理赔,按城镇标准计算,城乡居民均可以获赔669760元(由于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未出,按照2019年标准计算),实现了“同命同价”。

“事实上,早在2019年,在总公司的指导下,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已率先在行业内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赔付标准。此前,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也已积极参与到云南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中,这将彻底改变以往对不同户籍身份居民认定赔偿数额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公平正义。”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对于车主来说,第三者责任险较少的,可考虑增加这一部分的保额。(昆明日报 记者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