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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血的教训!电动车突然拐弯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惠民3月27日讯记者 王君彩 孙凯 通讯员 单明林 程磊)近日,在惠民县220国道125KM+700M处(惠民县公安局清河镇派出所门口处),朱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翟某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由西向东许某驾驶的鲁MY****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惠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调取周边视频监控、驾驶员翟某行车记录仪及询问当事人,最终确定电动二轮车驾驶人朱某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拐弯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认定电动二轮车朱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无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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