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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桂林有哪些投诉?快来看别又上当了

1

预付卡没用完却已到期 消协介入获延期

2018年,桂林市民周女士花2500元在桂林市某健身城办理了一张50次实名游泳卡。2019年3月的某一天,周女士正想去游泳时,发现自己的卡已经过期了。周女士立即与发卡方经办人联系,经办人回复说到期就不能再延期了。因还剩下30次左右没有使用,眼看自己卡里的1500元就这样化为乌有,周女士心有不甘。她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得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和《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另设有效期。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等相关规定,周女士看到了一线生机。于是她与发卡方经办人再次联系,并把这些法规发给对方看,可没想到,对方却对她不理不睬。于是周女士来到桂林市消协投诉,寻求帮助。

桂林市消协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立即致电该健身城,告知投诉的详情,并请他们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给周女士的游泳卡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健身城的店长很重视,答应马上给予核实解决。三天后,消协了解到,该健身城已和周女士达成协议,并为其办理了延期手续。

消费提示

因预付卡案件已成为高发的投诉热点,桂林市消协特向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者发出警示:预付卡到期,商家应给与退还余额或者延期。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除了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充值,签订合同,保存发票证据外,更要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后主动维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向周女士一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桂林市消费者协会提供)

2

发型师蓄意引导办卡 消费者投诉获赔偿

2019年5月2日,桂林市消协七星分会接到消费者曾女士投诉,称其于5月1日下午在位于桂林市七星区高新万达广场的某理发店理发,被店内号称著名发型师引导,花258元剪了头发,并花1680元做了头发抛光。抹药水期间发型师还极力游说她办理5880元的会员卡,并说办了会员卡抛光头发就可以免费赠送。曾女士当时隐隐觉得不对劲,感觉发型师只是给她抹了不知名的药水,且有一股刺鼻的味道。但当时只有她一个人,且已经消费,无奈之下选择办卡方案。但曾女士认为这次抛光头发的消费与她付出的价格不符,于是投诉商家并要求退款。

消协七星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始调查,经调查,案件发生时该理发店距离注册登记日期不足六个月,而《广西消保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该店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调解,理发店退还曾女士4704元。因该理发店存在违法行为,已转由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消费提示

预付款消费作为当前消费争议较多的一种消费方式,是消费维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为预防和减少纠纷,《广西消保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当经营者发放预付消费卡时,《消保条例》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其中,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金额超过上述法定最高限额的,《广西消保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桂林市消协七星分会提供)

3

房产公司一房多卖 消费者获定金双倍赔偿

2019年4月21日,消费者董女士通过摇号签约在桂林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预购了桂林市某楼盘15-1-701房及地下停车场460号车位,缴纳了购房定金5万元和购车位定金1万元。但办完认购手续后,董女士却被房产公司告知该套房已经被他人购买,不能再卖给她。董女士无法接受此事实,她认为该套房源景观和楼层最好,是该置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将该套房卖给了关系户,于是到桂林市消协专业分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该置业公司辩称:该套房于2019年4月20日被姚姓客户选定,因购房人数超出系统最大容纳量,选房系统崩溃、故障,导致该套房源又被董女士选中。21日下午盘点发现问题后,立即联系董女士进行后续处理和补偿方案沟通。公司认为按先后原则,该房应保留给姚姓客户,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的原始纸质文件、电脑购买系统及相关当事人,认定该公司并不存在将房源一房二卖的主观故意,系因工作失误导致了上述问题,不存在欺诈消费者。

工作人员将原始凭证借出给消费者查阅,打消了消费者董女士的疑虑。经调解,该置业公司愿意退还董女士5万元定金,并按照定金原则,赔偿董女士5万元。董女士又要求该公司退还车位的1万元定金并赔偿1万元。公司认为车位可以继续卖给董女士,如果董女士不愿意要,只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不同意赔偿1万元。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该公司退还董女士1万元的车位定金,并赔偿1万元。董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案中,因某公司违约,消费者董女士获得定金双倍赔偿。

(桂林市消协专业分会提供)

4

教育机构收取服务费 却不按约定提供服务

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消协雁山分会接到辖区一名大学生孙同学的投诉,反映其与桂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考研协议,交付了21800元培训费,但该公司不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培训服务,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调查过程中,雁山消协分会发现该公司在了解到孙同学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后,一直给予积极配合,并及时为孙同学更换了培训教师,采取了补救措施,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最终桂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8000元。

因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已转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立案处理。

消费提示

近年来,考研热度居高不下,培训教育案件已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培训类案件有破坏性强、监管难度大、关键证物难以采集固定等特点。因此建议广大学生群体在选择考研相关培训班时,应持审慎态度,不要被培训机构的夸大宣传所迷惑,要认真核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签订培训合同要“细心”,对选定固定老师、上课时间、地点等特殊要求要落实在文字上,中途可能出现退学的情况更要事先约定。

(桂林市消协雁山分会提供)

5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发汽车消费纠纷

2019年5月5日,在深圳工作的胡先生向桂林市消协临桂分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称他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临桂区真龙二手车市场,通过朋友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1台“日产轩逸2019款1.6智联尊享版”小型轿车,并约定了所订购轿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六标准”,然而在2019年2月17日,胡先生提车并使用了1个月后,胡先生才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他的这辆轿车执行的不是“国六标准”,而是“国五标准”。其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要求无条件更新车型或赔偿20000元无果,请消协予以调解。

桂林市消协临桂分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以为是一件涉嫌欺诈的消费纠纷,在调查时才发现别有内情。因胡先生是找熟人张某帮他办理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而张先生在办完以后已离职去西藏工作,整个调解过程中没有出面。但调解人员却在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这是一件因为熟人交易,不按照合同程序和规范签订订购合同,事后双方又各自出现意外,导致的复杂的民事纠纷。包括胡先生订车时究竟是否指定“国六标准”,后续为何又多出一份购车合同。胡先生发现交付车辆与约定的“国六标准”不符时,曾联系张某和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和张某明确提出让胡先生把车交回公司,公司同意换车或商量其它解决方案,胡先生当时也认可,却迟迟未把车辆交回,并且在2019年4月驾驶该车出现车祸,导致该车一定程度受损。

由于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案情,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困难重重。2019年5月13日,工作人员组织第一次调解时因双方的对立情绪和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共识,调解失败。但双方又表示,仍然有调解的诚意和空间。临桂分会的工作人员不放弃,继续努力,并建议双方在明确已知的事实后,调整情绪,冷静几天,再次磋商。最后,双方在2019年5月20日终于达成以下协议:1、该台“日产轩逸2019款1.6智联尊享版”小型轿车,仍由胡先生保有并使用;2、汽车销售公司补偿胡先生7000元人民币;3、双方同意互不追究责任。

消费提示

随着二手汽车交易量增大,投诉也逐年增多,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车辆,检查车辆的相关证件;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口碑好的正规交易平台,谨防虚假不实宣传;要认真全面了解二手车辆信息情况,对经营者评估的价格要认真考察,防止评估价格出现过大偏差;对检测服务内容要认真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对格式合同内容要认真查看,对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要提出修改建议;对售后服务的内容要问清,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桂林市消协临桂分会提供)

6

农药问题引金桔受损 消协调解为果农止损

2019年11月21日,阳朔县消协白沙投诉站接到辖区果农12人的联合投诉,称其在白沙镇某农资经营部购买农药,使用后一段时间金桔出现花果、着色不均匀的情况,严重影响果品质量和销售价格,受损面积达数十亩10万余公斤。

阳朔县消协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工作人员,并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一方面及时做好果农的情绪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召集经销商、生产厂家、种植户代表进行现场协调沟通,在排除农药产品质量、使用不当等原因后,充分协调各方意见,在征得果农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农药生产商、农资经营户等相关各方现场做实验,按照原来的配方进行重新喷洒,使用后金桔仍然出现花果及着色不均匀等问题,与果农投诉反映的基本一致。

随后,阳朔县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农药生产商、农资经营户召开协调会,耐心细致地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要求各方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果农的损失降到最低。经消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后达成一致,相关方赔付果农31万元弥补果农损失。

消费提示

购买农药时,要查看农药外包装、标签。农药外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证书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性能、毒性、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等,另外,也可从农药实物形态识别质量优劣。农药拆包后,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如果结块或颗粒多,说明农药已受潮,有效成分可能发生变化;乳油类应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或浑浊,或加水稀释后有浮油和沉淀,说明农药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如果发现假冒伪劣肥料,应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场主管部门举报。

(桂林市阳朔县消协提供)

7

口头承诺引纠纷 多人投诉部分和解

2019年,多名消费者在桂林某健身公司办理健身卡,办理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款。于是,多名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了健身合同。之后部分消费者去办理退款时,该公司却以已签订合同,公司未违约为由拒绝办理退款。于是多名消费者到桂林市消协秀峰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秀峰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始调查,了解到“无条件退款”只是该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并没有在合同中写明,所以消费者以此为理由要求退款并没有依据。但消费者的退款意愿强烈,经多次调解,最终1名消费者与该公司达成退款协议,退款60%计1800元;1名消费者与该公司和解成功,该健身城延长9个月服务时间。部分消费者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失败。

消费提示

健身行业投诉近年来呈现高发趋势,服务合同是对签订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消费者应引起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投诉因消费者听信店家的口头承诺,却没有将其写进合同而起。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有保留“书面证据”的意识,若消费者签订这种类型的合同,应该将店家的所有承诺和对可能出现情况的处理方式列入合同中,并妥善保存合同。

(桂林市消协秀峰分会提供)

8

商家用“消费全返分红”揽客 因不兑现承诺被投诉

2018年12月30日,消费者李某因房子装修,经朋友介绍到荔浦县某建材经营部购买瓷砖,该店老板梅某和导购员关某介绍该店正搞一个消费全返分红活动,名额100名,现还有几个名额,问李某要不要参加。所谓消费全返分红即按消费者购买瓷砖价款的总额分50个月返还给消费者,费用由厂家和店家各承担一半。消费者李某同意参加并交了5000元定金,签订了分红协议。至2019年3月28日止李某在该店共购买瓷砖消费20773元,按分红协议规定,该店从4月份开始每月应返415元给李某,但李某只收到4月、5月的返款,6、7、8、9月均未收到返款。李某认为该经营部只是以“还本销售”为幌子吸引消费者,根本没有返本分红的意思,于是于2019年9月到荔浦市消协投诉,要求店家按分红协议及时返款,维护消费者权益。

经荔浦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同意店家按合同支付并将消费返利的部分支付至2019年9月给消费者,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提示

“消费全返分红”是一种全新的销售经营模式,有利必有弊,希望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或投资理财过程中擦亮双眼仔细辨别,防止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第六款有如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规定应引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注意。

(荔浦市消费者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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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学生私自购买手机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获退款

2019年6月15日,投诉人莫某称其儿子(2004年6月26日生)未经其许可拿了钱在被投诉人平乐县某通讯店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莫某认为其儿子是未满16周岁的学生,要求该手机店退回手机款共计4199元却被拒,遂投诉至桂林市平乐县消协要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指出购机人未满十六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莫某儿子未经其父母的同意,擅自在手机店购买两部手机,因合同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父母提出退货退款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商家听取意见后,同意退货退款。考虑投诉人已丢失手机的发票及一个耳机,手机包装盒也已经丢失,商家要求退款要作相应的扣减。经调解,商家答应退回购机款3699元,投诉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消费提示

此案涉及的当事人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桂林市平乐县消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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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退款

杭州市民王女士于2019年12月来桂林旅游,报名参加了桂林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期间被带到桂林某博物馆参观,并花费13800元购买了翡翠手镯。后王女士发现价格存在虚高的嫌疑,于是打电话到桂林市政府12345为民服务热线投诉。

桂林市消协旅游分会接到桂林市政府12345为民服务热线的转办函后,指派综合所处理。综合所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立即致电该旅行社,告知投诉的详情,并要求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王女士退货退款。旅行社很重视,表示遵守法规马上给予核实解决,很快给王女士进行了退货,并退回购物款13800元。此旅游消费纠纷的迅速解决,得到了消费者的赞扬,维护了桂林市良好的旅游形象。

消费提示

近年来,桂林旅游环境已越来越规范,但监管部门仍不可松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对旅游消费行为进行积极引导,让游客树立起理性的消费观念。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向王女士一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桂林市消协旅游分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