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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巴彦淖尔人在疫情期间如遇劳动纠纷问题可这样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十三个方案指导复工复产防控工作。

新闻案例

案例一天气回暖,河套地区步入春种期。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设施农业管理部门派出技术员,帮助上千农户移栽3000多亩温室秧苗。“有苗不愁长。”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北粮台村农民马永林说,村里200多个温室是大家的命根子。绿色通道开启后,秧苗、种子、化肥摘掉了大家的“愁帽子”,“抓紧时间栽种,西红柿、青椒、华莱士5月份就要上市,不能耽误好行情。” 自治区全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多部门协同促进重点农牧企业复工,累计推荐184家龙头企业申请国家专项低息贷款,盟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复工率已达70%。

案例二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网站消息,截至22日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达到1792户,复产率65%;员工返岗人数68.7万人,到岗率64.5%。

案例三从近期监测数据看,商务领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品牌连锁店、综合超市、商贸流通配送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社区菜店的复工率达到80%以上。巴彦淖尔市的各行各业截至2月23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区公交车恢复运营;2月24日临河区14家餐饮店通过线上开始营业;2月25日,临河区共有81家理发店开门营业;2月26日五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首批复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服务单位79家、食品加工小作坊25家、其他行业即土产五金机电门店、文化用品门店、修理店等34家、药店10家。

律师解读

对于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法律问题,结合内蒙古复工复产的新闻案例。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吴美佳律师梳理出如下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1.在疫情期间企业能够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不愿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工会首先应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后,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吗?

答:对于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对于复工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报酬?

答:对于复工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第二十九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费用。

5.企业复工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工伤认定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6.企业能否以劳动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聘和录用劳动者吗?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劳动者。

7.企业通知复工后,但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在隔离、医学观察期无法按期复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出台的目的和宗旨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于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或暂缓支付职工工资,但不能无期限拖欠工资。

10.在抗击疫情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在抗击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措施,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的时间延长到2021年4月30日。二是允许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经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我们相信,经过一线防疫医护人员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全国人民的齐心抗“疫”,全国最终会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

若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存在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您,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联系方式:

胡蔚豪主任:13500688968

刘 倩 茹 :18647818880

马丽娟律师:15147811079

吴美佳律师:1504486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