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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驾车不减速致人死亡,赔偿56万被判刑

被告人楚某于气象条件恶劣的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触犯刑法,被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2019年初某日,被告人楚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某路段,与同向行人曾某发生碰撞,致曾某受伤、车辆受损。楚某积极抢救伤者,但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曾某系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楚某在遇有下雨气象条件时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楚某与被害人亲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