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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法院审结一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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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临沂3月18日讯(记者 徐雪)近日,沂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该案依据最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依法审理,这是沂南院审结的首例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临沂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宋某某户籍地为农村,在前期调解过程中,一直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同意赔付6万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施行后,薛丽法官认为该案调解几率增大,遂及时与原告联系,将赔偿标准的变化进行了说明。同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保险公司经汇报后同意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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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