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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查缉酒驾。

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夜间查缉。

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呼气检测

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查缉现场

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交通运输秩序、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正在逐渐上升,特别是随着餐饮服务等场所陆续营业,群众休闲消费活动增加,不少人脑子里“交通安全”这根弦儿也松了下来。以酒驾醉驾为例,最近全国各地交警查处的违法数量较疫情严重期间明显增多,其中不乏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日前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夜查统一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

  近期,济南交警坚持疫情防控和日常公安交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科学安排部署警力,切实做好社会面防控、交通恢复、事故预防、疏堵保畅等重点工作,并将涉酒违法整治纳入近期的一个工作重点,不断加大路面警力和装备投入,加强居民区、恢复营业的餐饮娱乐场所、城乡接合部周边道路以及事故易发点段的执法检查。坚持全面整治和精准打击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广泛宣传、源头劝导、曝光惩戒相结合,坚持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滚动巡逻、精准拦截相结合,城市、县乡、高速全覆盖、同部署、共整治,白天、夜间不间断、无盲区、全管控,固化酒驾醉驾常态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有目标、有节奏地开展严查、严管、严整、严治,从而实现了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将全市酒驾醉驾治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首推“无接触”式酒驾筛查

  今年3月以来,济南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平安4号”行动,首推“无接触”式酒驾筛查,重点打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平安4号”行动将从3月8日持续到3月31日,充分利用集成指挥平台、交通大脑车研网、失驾研判平台、数据魔方、治安卡口等科技平台,深入开展研判、科学部署警力,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精确打击。依托公安检查站、全时流动巡防、网格化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卡口勤务、公路专线勤务”,落实常态化违法整治。全体参战交警一律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装备,携带防护服和消毒液,开展“无接触”式酒驾筛查,强化违法整治“控早控小”,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严禁”要求,同时强化相关人员、物品和车辆的消毒工作,使用车载的消毒液进行充分消毒。同时,严格落实支队《保障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0条举措》,对于运送复工复产人员以及运输生产、生活、防疫应急物资车辆的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将在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教育处罚后,最大限度提供通行保障。

  依托交通大脑 实现精准发力

  今年以来,济南交警以“情指勤督”勤务机制改革为契机,强化情报分析团队建设,坚持以情报研判、数据分析作为指引,不断探索精准、高效警务工作机制。依托济南交通大脑数据资源,深入分析研判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规律,制定“酒驾整治日历”,固化酒驾醉驾常态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并按照危害程度划分为“红、橙、黄、绿”四个预警等级,通过“四个量化”(量化规模、量化警力、量化时段、量化点段),启动“四级勤务”机制,为全年酒驾醉驾整治提供精准指引。

  针对《济南交警酒驾整治日历》四个预警等级,制定相应整治预案,“红”、“橙”预警日,组织全警参与、多警联动的全市范围统一行动;“黄色”预警日,以重点区域辖区大队为单位,组织小范围、多波次的区域集中整治;“绿色”预警日,采取定巡结合方式,组织重点道路集中整治。交警部门情报分析团队针对酒驾醉驾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等特点,细化分析本辖区涉酒违法行为规律特点,同时参照“济南交警酒驾预警分析系统”,确定警力投放重点区域、道路、时段,根据道路类别、特点分别制定“守候式、合围式、堵截式、车轮式”等查缉技战法,提高查缉效率和执法震慑力。

  针对节假日、夜间以及农村地区警力薄弱、管控措施缺失的问题,济南交警通过调整警力投放、固化工作机制、明确管控重点、建立考核导向等一系列举措,有效提升全时空酒驾醉驾治理能力。针对农村地区酒驾醉驾多发现象,制定农村地区酒驾打击工作方案,集中警力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县乡道路交叉口、交通流量密集路段等重点道路的查处力度,织严织密管控网络,遏制农村地区涉酒恶性交通事故发生。

  突出社会共治 实现无缝整治

  严格违法查处标准、优化涉刑案件办理流程、构建高危人群“全周期”追踪监管闭环机制等手段,不断夯实酒驾治理成效。落实涉酒违法顶格处罚机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纪委、监察部门建立违法信息传递机制,定期传递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涉酒违法信息。优化醉酒案件办理流程,建立酒驾醉驾涉刑案件办理工作专班,实施“统一立案、统一侦查、统一采取强制措施、统一移送起诉”工作机制,提升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托“济南交警大数据平台”建立“高危人群(驾驶人)重点监控模块”。将因涉酒暂扣、吊销驾驶证、具有多次酒驾记录的驾驶人以及因酒后滋事受到治安处罚的人员纳入高危人群,依托济南交通大脑、交通智能管控平台以及人脸识别技术,实施动态追踪监管。

  从发挥主动性、提升覆盖率、扩大影响力三方面着手,全力开展酒驾醉驾治理三项行动,形成政府全力倡树、部门企业踊跃支持、警民合力同心局面,切实提升综合整治成效。联合文明办、综治办等政府部门和大中型餐饮企业联合建立“反酒驾联盟”,指导餐饮企业弘扬文明饮酒、文明交通理念,及时劝阻酒驾行为。在酒店大堂、餐桌、包间、楼梯口、停车场等显著位置设置拒绝酒驾温馨提示牌、标签。利用交安委平台,连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运输企业,签订“零酒驾”创建倡议书,开展创建“零酒驾”单位行动。交警各大队向区县政府汇报,在全市有步骤地开展创建“零酒驾”社区、街道行动和“零酒驾”乡村、乡镇行动,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依托辖区政府,会同文明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力量,联合派出所、治安等警种深化社区警务,形成交警主导的社区酒驾醉驾联合治理机制。在县乡道路重要路段、村口设立劝导站,及时劝阻、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夯实农村酒驾醉驾管理力量。

  典型案例1 无证醉驾被查男子演技浮夸

  近日,高新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机场路温泉路口西绕城高速桥东口设点盘查时,发现一辆小轿车驾驶员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上前将车拦了下来,经初步检测,驾驶员杜某承认自己中午只喝了一瓶啤酒,民警随即将其带到检查点进行吹气检测,经过多次吹气后,杜某涉嫌醉酒驾驶。一看这结果,杜某酒劲上来了,在现场耍起了“酒疯”。民警只得将其架进医院完成抽血。随后,杜某的“酒劲”又上来了,民警多次劝说,可是杜某都无动于衷,民警便再次将其架上警车,带到中队进行调查。到了中队门口,杜某又故伎重施,继续开始“表演”,浮夸的演技被民警一一识破,杜某眼看这一关是躲不掉了,乖乖走进办案区,接受民警的调查。

  经调查,杜某的驾驶证早在2010年就已注销,杜某还属于无证驾驶。目前,杜某的车辆已被暂扣,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典型案例2 醉驾吊销驾证上路再次被抓

  3月14日下午4时许,历城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收到情报:一辆鲁A牌照的白色轿车正沿经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司机涉嫌驾驶证吊销期间驾车。经视频监控核对,锁定驾驶员就是当事人。然而,让民警吃惊的是,驾驶员竟然出示一个驾驶证,上面的照片与名字不符。民警立即将男子带至警队进行核查。经查,该男子的驾驶证早在5年前就因醉驾被吊销。他心存侥幸,捡了别人的驾驶证,将照片换成自己的,继续驾车上路。

  无独有偶,当天下午5时许,在经十东路又有一位司机同样涉嫌驾驶证吊销期间驾车。经查,该男子2015年因醉驾驾驶证被吊销,去年他在网上花钱办了假证,不料被民警查获。

  依据交通法相关规定,二人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3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扣车并收缴假证。

  典型案例3 酒驾逃逸未遂如今后悔万分

  3月13日20时23分,长清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副中队长董梁带队在宾谷街东段路口开展行动。此时,一辆白色轿车靠近检查点后立即调头行驶,有逃避检查之嫌。

  大队随即在其逃逸方向设卡拦截,白色轿车驾驶员看到逃跑无望,便弃车沿人行道向东逃窜。最终,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民警将其控制。同时,民警发现驾驶员没有戴口罩,在与其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拿出自己全新的口罩给他戴上。在随后的酒精检测过程中,驾驶员十分不配合,不按规定吹气。经过民警反复教育,驾驶人配合呼气检测,检测值显示其为酒后驾驶。

  面对民警,该驾驶员表示之前一直没出门,当天刚回到济南复工,就和朋友喝了点酒,现在自己十分后悔,对自己的工作和家人的影响很大,以后坚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关于酒驾醉驾,全国各地交警、新闻媒体均报道过大量的违法和事故案例,酒驾醉驾人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战“疫”期间不查酒驾?你想错了! 济南交警:疫情防控不松劲、打击酒驾上台阶

值班主任:田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