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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因交通事故洒落致人亡 保险公司应赔偿

广西新闻网西林12月7日讯(通讯员 谭献婵 刘季花)杨某驾驶客车与妻子李某去往西林县城,客车不慎被从余某驾驶车辆上掉落的桉树木砸到,李某因此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西林县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余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共计11065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7998元。

2016年4月18日,余某驾驶装载桉树圆木的货车向百色方向行驶,与对面卢某临时停靠的货车发生刮碰,致使桉树圆木从车厢滑落,碰撞到由杨某驾驶并搭载其妻子李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余某、黄某、杨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余某的雇主黄某已经向杨某赔偿5万元。余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起诉余某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列》的规定,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免责。

本案中,交通事故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余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是车辆正常行驶中或静止的情形下由于货物捆绑不善导致货物掉落致人损伤。因此,余某驾驶的车辆所承保的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予死者家属赔偿。结合案情,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