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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一电动车撞伤行人,法院:赔10万!

2019年5月,胡某驾驶电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在磴口县团结路不慎将行人吴某撞伤,磴口县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受伤后支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诉至磴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费15万余元。法院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赔偿吴某损失费10万余元。

交警提示:电动车属于居民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拥有广泛的使用群体,是群众环保、绿色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部分电动车设计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载重量超过40公斤,即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参照机动车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市民驾驶电动车出行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上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有较大不同。

一是电动车如果属于机动车范畴,则驾驶者需有相应的准驾执照,否则就涉嫌无证驾驶,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事故时也可能加重驾驶者的责任。

二是赔偿数额方面不同。市民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电动车一方是否有购买保险,都要先按照交强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超过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三是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驶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等代步工具时,首先要检验所购车辆是否为合格车辆,是否属于国家确定的电动自行车目录范围,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前应当取得驾驶资格,更不能拆除限速器或者进行其他改装,否则不但容易发生事故,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