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交警曝光3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今天继续为大家曝光第十六期典型事故案例,希望大家通过剖析案例、事故原因,准确发现事故易发路段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遵守交规,文明行车,远离事故。
事故案例一、
2017年9月22日13时许,安某持“C4D”证驾驶陕A9***8三轮汽车行驶至兴平市104省道兴乾路口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赵某持“C1”证驾驶的陕AJ***0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安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安某驾车超载,缺乏安全意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2项“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48条:机动车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17年10月5日19:30,刘某驾驶陕D7***E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平市纺织四路高架桥南1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后乘坐:徐某)相撞,造成王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刘某未确保安全,缺乏安全意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三、
2017年10月2日15:30,史某持“R”证驾驶陕01****0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金城路中国银行门前时,因避让右方车辆,与由东向西陈某持“C1”证驾驶的陕A9***6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史某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