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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南车主注意啦,5月1日起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

2017年9月1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自5月1日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对关键性制度措施作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和公开透明的要求。5月1日,记者联系了相关交警,就其中市民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梳理解读。

不再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和鉴定费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同时,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还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警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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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新规”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做出四处调整: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警、辅警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

扩大交通肇事逃逸定义范围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3种情形。“新规”还严密细化了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将试行在网上公布事故认定书

“新规”通过进一步提高办案信息水平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要求处理事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把现有事故处理系统改造为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以实现事故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行和监督。

在完善外部监督上,“新规”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并明确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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