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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桥有1/4事故驾驶人处在实习期 驾照或成“泡影”

  鲁网3月12日讯(记者 孙杰)去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123号令开始实施。在123号令中,有关“实习期”的规定,给初领驾照的驾驶人做了很多严格的规定。鲁网记者今天从2013年天桥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报告中看到,在进入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实习期驾驶人承担主责的道路交通事故占到所有事故的1/4以上。而一次事故、一次酒驾都有可能让这些新手好不容易考取的驾照成为“泡影”。

  一场事故让驾照变成“泡影”

    实习期驾驶人因记满12分驾照被注销

  2013年上半年,家住槐荫区的靳女士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学习和考试,终于取得C类驾驶证。2013年10月份,靳女士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车经过蓝翔路时,不慎撞了一名行人,发生行人受伤、 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对事故责任做出了判定:靳女士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根据相关标准属于机动车,驾驶这类车辆应该持D类驾驶证。而靳女士所持有的是C类,于是民警对靳女士做出了准驾车型不符,一次记满12分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罚。 而靳女士要想继续开车就必须要重新学习考取驾照。

  “原因就在于靳女士尚未出实习期。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驾考新规,持C本驾驶人一次记满12分要重新考科目一,如果考取驾驶证不足一年,也就是说还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证则要被注销。靳女士将失去驾车资格,只能再次报名重新学习。”天桥交通大队民警介绍。

  2013年5月24日16时40分,刚刚考取了C本驾照的魏某驾驶无号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梓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华丰路向右转弯时,遇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曹某死亡。根据鉴定,魏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等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据民警调查发现,肇事司机魏某还在实习驾驶期内,驾照也随之被注销。

  天桥区去年进入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中

    实习期驾驶人承担主责的占1/4

  根据天桥交警大队的统计,在去年一年天桥交警所受理的进入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中,按责任者驾龄统计,1年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52起,死亡4人;6-10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85起;11-15年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39起;16-20年以上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28起。

  “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6-10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是最多的,其次是1年以内的新手驾驶人。其中,实习期驾驶人承担主责的占1/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新手应变能力较差,驾驶经验不足,面对复杂的道路环境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而六年以上驾驶人往往会认为自己驾龄很久了,开车上路时难免会警惕性有所下降和精力不够集中。”民警分析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