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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开封段5.13特大交通事故主体责任人被批捕

  大河网讯(记者宋向乐)2月5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连霍高速开封段“5.13”特大交通事故两名相关责任人于2012年12月16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肇事司机于2012年8月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悲剧上演】

  浓雾天气下严重超速导致恶性事故发生——“5.13”特大交通事故

  2012年5月13日凌晨,连霍高速开封段大雾弥漫,能见度不足50米,豫C63126旅游客车在雾中穿梭疾驰。5时42分,该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开封段508公里北半幅时,当时车速达到时速100公里,按照相关规定,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该车超速高达500%。

  超速疾驰的旅游客车前行没多远,突遇前方道路拥堵,来不及反应就“砰”的一声撞在一辆桑塔纳轿车尾部,桑塔纳轿车夹在旅游客车与前方的两辆重型货车中间,应声变形,当场起火,轿车上5人全部遇难。豫C63126旅游客车也在撞击后起火,一名乘客当场被烧死,多名乘客受伤。此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烧毁、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据客车上乘客毛某回忆称:“当时正在睡梦中,我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感觉自己身体猛地往前冲,抬头一看客车车头起火,在一股股浓烟的侵袭下,车上40多名乘客全部涌向车尾,可是车内找不到安全锤,乘客纷纷用拳头、脚、钥匙来砸车窗,但都无法砸开车窗。万分危急之下,我们几名乘客用海边捡的石头砸破车窗,才打开了生命通道。当我从车窗跳下来后,发现自己两条腿受伤不能行走,我忍着痛,爬到了高速路沿,在高速交警的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救治。如果不是用石头砸开车窗和高速交警等人员的及时救援,后果将难以想象”。

  【从严追责】

  一人被判交通肇事罪;两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捕

  事故发生后,高速总队办案民警经过现场勘查、询问乘客、调取客车GPS监控发现:该旅游客车在此次营运中最高时速达到122公里,车辆发生事故前几分钟(5月13日5时42分),在大雾中的车速依然达到100公里/小时。在当时大雾天气下能见度不足50米的情况下,该车车速远远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且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就近驶离高速公路”的规定,处于严重超速违法状态,经依法认定:豫C63126旅游客车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2年8月10日,肇事客车司机王红军因涉嫌交通事故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在本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还发现,豫C63126旅游客车的超速之旅并非偶然,该客车所属客运企业和车主对客车安全管理漠视,存在严重的脱管、漏管和失职行为。为此,高速总队党委要求案件支队迅速介入,成立“5.13”专案组,依法查清客运企业与车主的安全责任。专案组采取外围秘密侦查手段开展初查工作,经过辛苦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案件支队取得了洛阳市阿普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普公司”)和肇事车辆车主疏于客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证据。

  2012年12月14日,阿普公司总经理孙某、豫C63126的车主史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即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依法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原标题:连霍高速开封段5.13特大交通事故主体责任人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