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车祸案受害者家属:或将申请重新鉴定(含视频)
警方通报宝马撞人案
肇事车·宝马740车前轮变形、挡风玻璃破碎,司机满脸是血。
被撞车·马自达2后半车身解体,司机及乘客两人死亡。
受损出租车车身变形,司机受伤。
受损公交车车门破损,无人员伤亡。
“6·20”南京宝马撞马自达案追踪
6日晚,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专家表示,鉴定结论称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估计3年到7年之间。
鉴定人员:临床上时有所见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比如,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后会产生幻觉或妄想,这就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像这些精神障碍,都是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而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
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证据,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这一诊断。
受害者家属:或将申请重新鉴定
记者电话联系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了解到,“我也是晚上8点多才收到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鉴定结果,他表示并不认可,“我想知道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不过,记者看到通知书上并未对鉴定过程做详细描述。
那么,家属是否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他表示,将和家人商量后再做进一步决定。据悉,目前两名受害者家属已经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截至发稿时,两受害者家属已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
[三问鉴定结果]
1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2
时隔多日鉴定准确吗?
然而,王季进被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有多日,还能对他事发时的精神状况准确鉴定吗?李建明教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一套完整、严格而科学的程序,通常会结合当事人事发时的表现、事发后的行为以及日常言行举止等进行综合检测鉴定。“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事发后,一个人跑到桥底下躲起来,被带到派出所后出现以头撞墙、撕咬民警等行为,极不配合调查,警方不得不给他戴上头盔进行约束。”李建明教授说,这些异常表现,与司法鉴定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证的。
3
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变化?
王季进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对他的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李建明教授说,此前,南京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依法批捕,是根据他超速、闯红灯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等情形来定的。这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如今,经司法鉴定,王季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发时存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了,因为后者属于故意犯罪。根据目前各种要素,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定罪,他面临的刑事处罚不会超过7年,再考虑到他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会被减轻处罚,量刑估计3年到7年之间。
[事故回顾]
宝马车时速195.2公里
致两人身亡
6月20日13时53分,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2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740轿车撞击后,后半车身几乎解体。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6月21日,警方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6月20日13时40分许,肇事嫌疑人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在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6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报说,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高达195.2公里/小时。宝马车还存在闯红灯行为。据法制日报、现代快报、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