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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平泉县路段货车遭车祸事故 限高2.9米依据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陈吉伟,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辽NE2161)司机,2015年12月3日17点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装38吨玉米送往山东省菏泽市,晚19时30分行驶至河北省平泉县S252省道党坝超限站时,在前方没有任何限高提示标识的情况下,在主线车道内与限高为2.9米的限高杆发生相撞,造成我妻子死亡,我重伤残疾,车辆严重毁坏。我几乎在此路段每月行驶1-2次,这次道路上竟然无缘无故的出现了一个限高杆。事故发生后,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经过审理,在所设限高单位平泉县交通局在无法出示省级道路具体限高依据文件的情况下,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服此次判决,申请书面复核,申请到承德交通警察支队,经承德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撤销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后经于平泉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再次认定,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平泉县交通运输局负次要责任。

领导,我认为我是受害者,我认为限高杆是导致车祸的发生的主因,那么,我有如下疑问:

1,为什么设立2.9米的限高杆?有何依据?
2、为什么没有在车道内提前设置警示标识?

3、一个没有依据的限高杆夺走了我妻子的生命,又毁了我的后半生,为什么到最后判定我是主责。

4、我曾多次去平泉市交警队找交警队理论,却得不到答复,至今仍无结果。

 

望领导重视我的情况,为我主持公道。请交通局勇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