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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酿车祸 两男子串通骗保获刑受罚

  中国江西网讯 刘慧、记者郭家凌报道: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郑某红与叶某金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郑某元与杜某、郑某等人在安远县欣山镇老屋边某夜宵店吃晚饭喝酒。饭后,郑某元驾驶其别克小轿车载艾某、郑某与唐某从安远县欣山镇往信丰县交界路段时,因驾驶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左侧,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某金通知其过来接人,叶某金遂驾车载着林某波前往事故现场。同时,郑某元拨打电话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安远支公司理赔员杜某波前往现场调查。郑某元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且怕交警查出自己酒驾便让叶某金顶包称自己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叶某金勉强同意,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调查人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2017年5月24日,保险公司将22804元理赔款转账给被告人郑某元。2017年7月17日,保险公司调查牛犬山卡口监控发现郑某元有骗保嫌疑,遂由杜某波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元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骗取保险金而叫他人顶包、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叶某金明知郑某元骗取保险金而为其提供帮助,属共犯。但鉴于,被告人郑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退缴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叶某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