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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交警通报8起摩托车涉酒交通事故案例

  导读:今年以来,横山交警为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全面加大打击整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效社会果

  今年以来,横山交警为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不断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全面加大打击整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效社会果,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但是,酒后交通肇事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摩托车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为进一步提高摩托车驾驶人的安全出行意识,引导其主动拒绝酒驾,自觉遵守法律,共同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酿成的悲剧,现将2017年1月份以来办理摩托车涉酒交通事故案例通报如下:

  1、张×平,男,44岁,横山区横山镇人, 2017年4月7日21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3.77mg/100mL,属醉酒驾驶。区人民法院判决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交管部门已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2、王×,男,26岁,横山区赵石畔镇冯石畔村人, 2017年4月29日23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4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伤势过重,我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3、王×,男,45岁,横山区横山镇王圪堵村人, 2017年7月9日14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8.32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伤势过重,我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交管部门已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4、尉×明,男,30岁,横山区横山镇柴兴梁村人, 2017年7月7日22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5.79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伤势过重,我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交管部门已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5、李×满,男,34岁,横山区殿市镇黄好先村人, 2017年6月21日00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6、焦×山,男,56岁,横山区双城办事处孔家墕村人, 2017年8月13日18时许,因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5.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事人当场死亡。

  7、马×兴,男,43岁,横山区横山镇马家梁村人, 2017年9月18日15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01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伤势过重,我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交管部门已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8、白×元,男,50岁,横山区韩岔镇白岔村人, 2017年10月19日19时许,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7.17mg/100mL,属醉酒驾驶。因伤势过重,我局对其依法取保候审,交管部门已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惨痛的事故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你有多少次“平安”酒驾的经历,无论你有多么“侥幸”逃过交警的检查,无论你酒后的驾驶技术多么高超,请有酒驾习惯或试图酒后驾驶的人员记住:“酒后驾驶者视线缩短,反应迟钝,困倦瞌睡,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进入秋冬季,受气候和环境共同影响,辖区酒驾现象可能出现反弹,为此,横山交警将结合辖区实际和历年道路交通事故特点规律,全面开展酒后驾驶摩托车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凡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十五日;凡是涉嫌醉酒驾驶摩托车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凡是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重处重罚,达到醉酒标准的建议法院重判。望广大摩托车驾驶人自觉抵制酒驾,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望广大摩托车驾驶人的家人、朋友主动提醒,主动劝导,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平安、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交警大队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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