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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一男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建筑公司承担双倍工资差额

  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7月24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胡松刚 高文波)老王系临沭县某村村民,于2018年3月初到某建筑公司干零工,工作岗位不固定,由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从事打扫卫生、操作电梯等工作。公司根据老王的出勤天数核算工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

  2019年3月25日老王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后老王未再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建筑公司未与老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老王缴纳社会保险。老王系农民工,在到建筑公司工作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200余元。仲裁委员会以老王主体不适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老王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上建筑公司辩称,老王在工地上做零工,所获得报酬是按天计算,而是否到工地上干活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时间,工作时间相对独立,并不受被告处工作休息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与正常劳动关系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无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王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工作由建筑公司安排,工资由建筑公司根据出勤天数按月核发,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老王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到建筑公司工作,能否认定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老王系农村居民,到建筑公司工作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依据规定,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仍应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即,老王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未与老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据此,临沭法院依法支持了老王的诉求,判决建筑公司与老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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