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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红与朱厚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无力偿还,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2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江都区法院执行小组来到江都区仙女镇长红村岔港组41号,对被执行人朱厚安进行强制执行,这是一起执行无能案件。

据悉,2014年12月1日20时左右,被执行人朱厚安驾驶苏KHJ14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执行人石国红受伤。因原、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受伤赔偿一事争执成讼。2018年1月28日江都法院作出(2017)苏101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朱厚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石国红104341.4元,并承担诉讼费59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江都区法院随即采取四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机动车,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朱厚安经江都法院传票传唤,到江都法院接受执行谈话,陈述其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妻子均靠种田为生,且家中有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需要照料,并向江都法院提交了仙女镇长红村出具的困难证明及女儿朱莉的残疾人证。

在村委会主任的带领下,江都区法院执行小组在朱厚安家中,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法院执行小组并未发现有什么值钱的物品,他的女儿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在隔壁房间休息。朱厚安本人也表示,可以搬走家中陈设,他愿意每年还上一部分。

江都区法院经过进一步查证,朱厚安女儿因患有精神疾病,每年仅医药费用支出需要6000元左右。朱厚安和妻子主要靠种田为生,妻子每月有村里发的300多元收入,朱厚安还有每月700元左右的养老金。

朱厚安称家中实在困难,没有能力清偿款项,但他愿意每年定期还上一部分。长红村村民委员会李主任也证实,就村里对朱厚安家中情况的了解,他目前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欠款。

石国红与朱厚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BR>无力偿还,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江都区法院刘法官提到,本案被执行人经济比较困难,无履行能力,将对申请执行人采取司法救助的措施以钝化本案矛盾。在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中,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没有清偿能力。

同时,村里表示,将会帮助朱厚安提高生活技能,早日将欠款偿还给受害者。

法官介绍,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商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风险问题。

江都区人大代表梁新和李书娴称,像这种被执行人家中情况困难的情况经常遇到,法院以及村委会也应该合力协调,也会针对有一些帮扶政策。还是要尽可能的帮助他,让他能够早日还清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