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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交通事故“白皮书”发布:电动车管理制度空白

  温州网11月20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温萱)1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交通事故白皮书),白皮书以近三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依据,分析了该类纠纷特点,并对几类典型、疑难、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布会还公布了八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处理,并作出相应解读。

  近年来,温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0月,温州市私家车(小型车辆)保有量已突破110万台。伴随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2012年至2014年10月,温州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案件)共13551件,占到了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的90%。

  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主张商业险免责

  一直以来,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是个棘手的问题,其结果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造成事故、肇事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等社会大众普遍知晓的违法行为,投保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要求赔偿的,应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上的其他免责条款,如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超载、超速行驶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是否已作出符合规定的提示,如果已经作出,则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出租车司机肇事,运输公司、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温州出租车经营的主流模式是私人所有、个人经营、挂靠企业的个体制,约占总数的89%。许多车主购买出租车是出于投资的需要,为了降低风险,往往选择将车辆承包给中介人或中介公司(一般为运输公司),由他们负责具体的经营,中介又将车辆二度转包,乃至出现“三包”、“四包”,转包成了普遍现象。

  部分车主和公司基于成本等因素,往往不愿意投保商业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十分有限,对受害人来说是杯水车薪。加之在温州,驾驶出租车辆的司机80%以上是外来务工人员,履行能力有限、流动性又大,许多司机在发生重大事故后随即终止承包关系,在诉讼阶段“销声匿迹”。

  电动车事故经车辆类型认定,可参照机动车做责任认定

  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共审理了610件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造成死亡和伤残后果合计所占比例高达51.80%。部分电动车在技术指标上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但由于管理制度的空白,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电动车一旦肇事,车辆类型的认定问题便首当其冲,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车的类型提出异议,并进而对事故认定提出质疑的屡见不鲜。

  为此温州法院针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处理:若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提出复议申请的,应视为其已接受车辆类型的认定,法院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的车辆类型认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而交警部门未对争议车辆委托鉴定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若鉴定结果证明事故认定书中对电动车车辆类型的认定确系错误的,则该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将不再作为定案依据。

  电动车肇事后,是否可要求以交强险规定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案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仅意味着其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有机动车的危险性,可参照机动车的通行规则对其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要求电动车方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今后现场办案民警或直接参与法院庭审

  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在发布会上透露,接下来,法院将加强和交警部门、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对于一些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的案件,将建议引入勘查事故现场的办案民警直接参与庭审的新机制,以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对已经派驻公安交警部门成立调解室、调解中心的法院,则要创造条件让保险行业协会派员入驻,负责解答当事人涉及保险的一些疑问。同时,法院也给广大的出租车车主作了温馨提醒,希望车主要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障。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