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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当导致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也需赔偿

  原标题:停车不当致事故 造成损害需赔偿

  马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需为此承担责任。10月16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及停车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5年8月4日,张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俞村镇路段时,因马某的轿车停靠在路边,张某为绕开马某停放的车辆,碰撞到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致李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操作不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临时停靠车辆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伤情治疗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1月30日,李某将张某、马某以及张某、马某的车辆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旌德某公司和宣城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9035.4元。之后,宣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15日,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李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因绕行马某停靠在路边的轿车,撞到李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财产权。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按70%和30%的比例向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且旌德某公司和宣城某公司承保的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故旌德某公司和宣城某公司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旌德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马某分别赔偿李某420元、180元,保险公司旌德某公司和宣城某公司分别赔偿李某24033.6元。

  来源:旌德县人民法院 戴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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