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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交警判处首例“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案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也应当对行人作出赔偿。

不过,近日,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判定了一起路上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判罚结果却打破了很多人的一贯印象。

在这起案件中,行人沙某(化名)因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而引发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其负全责。据悉,这是西昌首例此类案件。

案件回顾:行人跨越隔离栏引发交通事故

8月26日17时20分左右,罗某(化名)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西昌市三岔口路绿宝石酒店路口时,行人沙某从右向左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沙某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罗某与沙某均受伤。

民警认为,首先,沙某穿行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以及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以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认定沙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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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责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副中队长罗刚表示,此次交通事故中,小轿车驾驶人罗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如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成,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

但是沙某面对设有中心隔离护栏的机动车道仍然我行我素,随意横穿、翻越,其行为已经违法。“从监控视频中显示,沙某所翻越的隔离栏往前走50米便是人行道,往后50米便是过街天桥。但是,沙某却为了图一时方便,引发了交通事故。”罗刚认为,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警:行人不守交规造成事故也应追究刑责

罗刚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肇事。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都应认定行人负全责吗?采访中罗刚表示,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事故情况而定,他对几种常见情况作出了分析:

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

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

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这种情况下也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机动车次责或无责,行人主责或全责、同责

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导致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这种情况下,行人是主责、全责还是同责,要视机动车司机有没有过错而定。如果机动车司机有打电话走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行人就不可能负全责。

据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也提醒市民,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参与到交通环境当中,都必须要严格、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

源凉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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