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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发生严重车祸,一摩托与泥头车碰撞,一人当场身亡!

据网友爆料,7月31日晚上8点多,在大埔湖寮镇岭下路段发生一起严重车祸。

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具体事故原因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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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次车祸九次快!在此提醒请广大司机朋友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控制车速,谨慎驾驶,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来源:大埔人

大埔:揪心!两行人走在机动车道上,被小车撞倒身亡……

7月27日晚上8点20分左右,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路段两位行人倒在血泊之中!

从附近监控拍摄下的画面可见,昨晚8点06分,两位行人,一男一女步行出现在画面中,只见他们走在机动车道上。另一段监控画面可见,两人后方出现一束光,快速朝行人靠近,紧接着两人便被小车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附近市民赶紧出来查看情况,只见两位被撞行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有两大摊血迹,看着让人揪心!

随后有人打电话求助。很快,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受伤的两位行人实施抢救。遗憾的是,两人最终被盖上了白布。

今天记者从大埔县公安局了解到,昨晚的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林、黎某萍死亡。目前,肇事嫌疑人涂某华已归案,公安机关正在全面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机动车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成音

案例

农民甲到城里打工,由于对城市交通环境不熟悉,甲每次过马路都很害怕。甲外出打工,当他看到有人横穿马路时,也紧随其后。当甲行至快车道时,由于害怕,便在快车道边缘徘徊。当乙驾驶车辆经过该路段时,甲无法判断车速,又起步欲冲过马路。乙见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仍将甲撞了出去,甲当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勘察,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65公里,而乙当时时速为70公里。此案中机动车司机应负责任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机动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但农民甲也有过错,所以可以减轻机动车司机的责任。法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者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本案中甲不走人行横道,却穿行机动车道,并在机动车临近时犹豫不决,在判断错误后冒险抢越机动车道,是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决定因素。而乙的超速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乙不超速,此次事故也无法避免。法律规定因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司机乙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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