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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太行山的“云”中庭审

3月2日上午10点,清河县法院网上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系山西省,现取保候审在家。立案后本案的办案人员与被告人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其在防疫期间对本案进行电子送达及网上开庭等事项,被告人积极配合。

经过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清河县境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判员、公诉人、被告人分别在县法院、县检察院和被告人居住地进行视频“无接触”开庭,本院进行了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整个庭审过程按庭审流程规范进行,庭审经过二十分钟顺利完成。

当前正处于疫情控制的关键时期,清河法院将结合好疫情防控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案件办理“不打烊”,利用网络平台“无接触”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