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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女子车祸身亡,冒出两个“丈夫”夺赔偿,谁是真“老公”?

一场车祸后,突然出现两个“丈夫”

争夺女死者的死亡赔偿金

更离奇的是,经过法院最终认定

与死者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子被判定为她的合法丈夫

相反,有结婚证并生活了20多年的“现任丈夫”

身份却是不合法的!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女子车祸身亡,引出陈年往事

张兰和秦安国夫妻俩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为了陪女儿慧慧念书,全家人搬到城里,多年来,三人挤在一间小出租屋内,过着省吃俭用的生活。慧慧在学业上十分努力,不仅考上了名牌大学,更是进入了全国知名的企业工作。

这天,为了给即将回家的慧慧接风,张兰骑上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就在她买完菜回家的路上,途经一段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悲剧发生了:张兰和一辆小轿车相撞,倒在血泊中,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因救治无效死亡。经过事故调查,小轿车司机小袁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张兰的死亡赔偿金共计84万元。

没想到,张兰的后事还没来得及办理,一场因为巨额赔偿金的纷争又开始了,原本属于秦安国父女俩的巨额赔偿,却因为一个叫做付勇的男人的出现,发生了变故,更牵扯出张兰的两段婚姻和两个丈夫。

两个丈夫对簿公堂,究竟谁是受益人?

原来,当死亡赔偿金正准备转入秦安国账户时,自称是张兰丈夫的付勇赶到交警队,声明他才是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合法受益人,并拿出了C市中院出具的一张维持夫妻关系的终审裁定书。而秦安国早已出具了和张兰的结婚证。一个女人为何会同时拥有两个丈夫?交警建议双方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

经过法院的调查,事件的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张兰、付勇和秦安国三人是老乡,张兰和秦安国两人同岁又是初中同学,而付勇则比两人大了一些。由于家庭条件艰苦,张兰初中毕业便留在家里帮父母干农活,秦安国初中毕业后则外出打工,而付勇只念完小学便早早跟着父母一起务农。

1984年,付勇父母经人介绍来张兰家提亲。由于付家当时是村里最早的万元户,21岁张兰拗不过父母,只好嫁给了付勇,第二年就生下了儿子付杰。两人婚后的生活并不和谐,经常发生争吵。张兰多次跑回娘家提出离婚,都遭到父母的反对。

1992年,两人的关系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张兰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分割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兰的诉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付勇不服判决,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经过调解,双方决定维持维夫妻关系。复婚后两人的关系暂有好转,但好景不长,不到三个月又再次发生冲突。

1993年2月初,张兰突然离开了,这一走就了无音讯。两人再次相见已经是十年后。原来,张兰跑出去后就来到南京打工,与初中同学秦安国重逢了。两人久别重逢,生活中相互照顾。逐渐萌生出好感。此时的秦安国正好单身,张兰也拿出了一审离婚判决书,很快两人就生活在了一起。

当时,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概念,两人只举办了简单的婚礼。直到女儿上大学时,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要是没有发生这场车祸,这三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再有交集,然而命运弄人,两个家庭就这样被扯到了对抗席上。

法庭上,付勇主张秦安国是第三者,并且秦安国和张兰的婚姻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秦安国则表示,自己不仅和张兰一起生活了20多年,而且有结婚证,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所以自己才是张兰的合法丈夫,付勇不过是贪图这笔巨额死亡赔偿金而已。两个男人在法庭上争锋相对,谁也不肯退让。九泉之下的张兰一定不愿意看到这一幕……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 杨尚科

一个有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一个有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

双方的证据似乎都能证明和死者张兰的合法夫妻关系

这不仅是两个男人之间丈夫的名誉之争

更是巨额死亡赔偿归属的争夺战

哪一段婚姻关系最终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死亡赔偿金最终又该归谁所有?

张兰和付杰的婚姻是包办婚姻,没有结婚登记,但有共同生活和哺育孩子,是否属于合法婚姻?

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文化习俗的多方面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虽然在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依旧受到法律保护的,张兰和付杰两人在84年结婚,虽然1992年初级人民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根据中院的裁定书,两人是维持夫妻关系的,所以相当于复婚,可以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

注意!并非所有事实婚姻都受到法律承认!

首先,张兰和付勇不是简单的事实婚姻关系,通过初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肯定两人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8月30日以前,这个时期对于事实婚姻是没有限制的承认,在这以前的所有事实婚姻关系法律均认可;

第二个阶段是1984年8月30~1994年2月1日,这个阶段《婚姻法》颁布实施,对于事实婚姻是有限制的承认,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作为非法同居处理;

第三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了,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任何的夫妻关系,所以只办了酒席,即使两人生活几十年,有了孩子也不是法定夫妻关系。

张兰和秦安民是否触犯重婚,是否是无效婚姻?

张兰和付勇两人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而两人又没有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张兰显然是知道自己和付勇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的,所以张兰的行为触犯了重婚罪。根据陈述,秦安国是看到张兰和付勇的离婚判决书和其发展的,因为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秦安国是否是知道他俩人的法定夫妻关系,所以秦安国不构成重婚罪。而秦安国和张兰触犯重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所以两人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哪些情况属于重婚?

遇到重婚该如何处理?

由于1994年以后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所以重婚罪在法律上认定是十分严苛的,前提是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才构成重婚罪,其余情况均不构成重婚。

重婚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当然情节极其恶劣影响极大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重婚一般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案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旧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

张兰的死亡是否影响她和秦安国婚姻无效的申请?

虽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也就是张兰虽然重婚,但是申请时她已经死亡,重婚情形消失,所以是不能申请她和秦安国婚姻无效的。

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死亡本身不会是重婚这个事由消灭的一个原因,生存一方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去起诉这个无效婚姻。

张兰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首先,死亡赔偿金一般不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因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命钱,所以它的受益对象不是死者本身,而是活着的死者近亲属,属于对活着近亲属的精神和经济抚慰。一般来说,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也在法律层面肯定了非婚生子和婚生子的权利是相同的。所以在本案中,慧慧和付杰作为张兰的子女,都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由于张兰父母已经去世,所以最后张兰的死亡赔偿金由付勇、付杰和慧慧3人分配。

也许有人会遗憾

真正和张兰相守相爱的秦国安

竟然没有资格得到死亡赔偿金

如果当初张兰能够勇敢一点、积极面对

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和付勇断绝夫妻关系

也许就不会在死后用这样的方式

伤害自己真正的爱人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