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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4千万官司:未被移除被执行人名单 还扯出十年前的车祸门

作者/霍青城

沉寂了数月的李亚鹏“4000万”欠款事件,几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再审于2月26日在北京三院结束。判决结果未出,但李亚鹏“从执行名单中除名”“500万已发还”登上了微博热搜,一改李亚鹏之前的“老赖”形象,导向“胜诉”和“无辜”。

公开信息查询,李亚鹏确实已不在“被执行人”名单中,但娱乐资本论从原告方代理律师华泰律所聂敏处获悉,李亚鹏并未被移除“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只是对外屏蔽了其信息。

对于500万案款返还问题,聂敏则表示“不属实”。“终审判决之后,李亚鹏从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泰和友联(原告)于2018年10月收到其被司法冻结的1100万存款,目前未有异动。”

该案件源于2012年李亚鹏成立并控制的丽江雪山公司,欲引进投资建设“雪山文苑”项目,遂与资方泰和友联签署投资合同。合同中涉及投资保底款项,即泰和友联6000万投资的总权益不低于1亿,3年开发期满后,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但泰和友联到期催要无果。

从2015年立案开始,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总耗时3年多。一、二审判决中,李亚鹏均为败诉方。

对于李亚鹏方再审申请中反复提到的原告方“敲诈勒索”,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则独家获得了相关录音,结果指向为其主动。此外,在对李亚炜名下房产执行过程中,10年前卷入李亚鹏“车祸门”的证人再现,更令案件显得错综复杂。

录音时间:2015年4月17日,泰和友联提供,已经过公证

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于3月4日、5日分别拨打了该案执行法官电话,咨询李亚鹏相关问题,均未能接通。同时,就以上新闻热点小娱也咨询了李亚鹏方律师,但截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为1.9亿签署《承诺函》

“跪下、趴下都可以”

“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保障,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趴下都可以。”此段开头录音约10秒,是2015年李亚鹏为征得股东泰和友联的“弃权”同意,即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而做出的“跪求”请求。

彼时,由李亚鹏控制、泰和友联参股并享有优先投资权的丽江雪山公司正打算引入阳光壹佰控股,即作价1.9亿转让公司51%的股权。

纵观官司全程,性质为合同纠纷。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发现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主要涉案合同有《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函》和《变更协议》。其中2012年1月丽江雪山与泰和友联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了泰和友联6000万投资(占股10%)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双方联合开发的“雪山文苑”项目若开发期满3年,泰和友联可收回固定收益4000万元,若项目发生亏损,则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元到期债权。

《框架协议》甲方落款处为丽江雪山公司,无公司原股东签字。2015年4年,“雪山文苑”3年开发周期已过,项目进度不到原计划的1/3,李亚鹏无力支撑,引入阳光壹佰控股,而51%的股权作价1.9亿,与泰和友联2012年6000万入股10%,价格缩水了约4成,但却可使李亚鹏900万(占股90%)的原始注册资金实现超37倍的回报。

顺利变现的前提是让享有优先投资权(投资总金额不超过1.8亿,股份比例不超过30%)的泰和友联“弃权”。“跪求”请求就此产生。

之后,泰和友联与李亚鹏方达成一致,放弃了对丽江雪山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而作为回应,丽江雪山的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控股签署了一份《承诺函》,以保证泰和友联在丽江雪山的合法权益。《承诺函》内容包括“不稀释股权比例”、“公司管理”和“李亚鹏为4000万债权提供股权担保”等项,其中“4000万债权的性质问题”成为《承诺函》的重点,也成为了泰和友联与李亚鹏官司之争的焦点。

《变更协议》则为《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收益”变更为《承诺函》中的“4000万原股东债权担保”协议,为使两个“4000万”不重复主张,无新增内容。

二审中,李亚鹏方辩称本案合同为担保合同纠纷,其中《框架协议》为主合同,《承诺函》为担保合同,并举证《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为公司盈利分红,而实质上公司未盈利,那么“4000万”条款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也无效,并且《承诺函》签署存在胁迫情况。泰和友联则坚持认为合同是股东与股东间的投资保底协议,《承诺函》是李亚鹏为了股权变现主动提出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录音材料。

二审判决均承认了以上三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李亚鹏方败诉。二审判决中,法院结合《框架协议》和《承诺函》认定此案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维持一审判决,判定李亚鹏方应支付泰和友联4000万债权款及利息;对于李亚鹏方主张的《承诺函》签署存在胁迫问题,由于李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被描述为新型“敲诈勒索”案

2018年3月23日,二审判决出具。2018年3月28日,李亚鹏方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并重点说明《承诺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泰和友联涉嫌“敲诈勒索”,而二审判决则被描述成了――泰和友联借助司法手段,完成收取4000万敲诈勒索款。“本案成为一个新型敲诈勒索犯罪案例。”

“申请书”中,李亚鹏方表示,在项目运作期,由于泰和友联的二期1.2亿投资款没有到位,2013年1月,雪山公司将95.67%的股份以2亿元的价格质押给中融信托,其中包括泰和友联的10%股份。2015年4月30日股权质押到期,丽江雪山需在4月30日之前赎回公司股份,在此期间,李亚鹏联系到阳光壹佰收购公司控股权,而阳光壹佰提出的条件为泰和友联放弃优先购买权。

据“申请书”中描述,泰和友联对应的行为是――以阻止申请人(李亚鹏方)赎回股权为要挟手段,胁迫申请人签订4000万巨款的《承诺函》,然后又借司法手段,帮助其完成收取4000万元的敲诈勒索款。

“丽江雪山确实向中融融过2亿,各股东也把股权过户给中融信托做担保,这就好比是你跟银行借钱,拿房子做抵押,还钱后把抵押解除,抵押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聂敏认为中融事件对于本次案件来说不重要,“对方将泰和的权利辩解成了义务,而将自己的义务推脱。”

“2012年我们进来时,保留了30%的股份追加投资权,如项目经营的好,投资方有权追加投资以增加占股比。我们原来是10%的股份6000万,再追加20%就是他们说的1.2亿,但事实是项目经营的很不好,止损都来不及,不可能再追加投资。”对于李亚鹏方所述的泰和友联“敲诈勒索”,泰和友联在复审庭审中表示会保留向李亚鹏进行刑事自诉的权利。

2018年12月10日,距离李亚鹏方提交再审“申请书”过去8个多月,北京高院出具了再审裁定书,结果为指令二审法院北京三院再审此案;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最高院关于的解释》第395条第一款。

再审裁定书部分截图

查询《民事诉讼法》可知,其第200条对法院再审有着13项具体事由规定,包括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事实缺乏证据、原判主要证据是伪造、原判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而本案北京高院给出再审裁定中完全没有提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列出的第204条、第206条、《最高院关于的解释》第395条第一款等,均未有对再审事由提出实质性指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共13项具体再审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判决,发回重审需要严格遵循第200条的限定,否则司法威严得不到维护。”泰和友联在复审庭审中强调。

李亚鹏内地身份无效,仍被查封千万存款

目前,该案件再审已于上月底结束,判决暂时未出,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人名单上查不到李亚鹏信息,不是因为移除,而是法院暂时屏蔽了其信息对外显示。”聂敏3月4日从执行法院朝阳法院处获悉。

屏蔽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李亚鹏此前在一、二审中上报的身份信息为大陆已经失效的身份,因此“被执行人”信息无效;二是此案仍然在审,执行暂时中止,故不对外显示。

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注意到,在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中,李亚鹏的身份信息均为“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28号4单元501”,而在2018年12月10日,北京高院再审裁定书中,李亚鹏的身份已变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2018年11月媒体报道质疑了李亚鹏身份,2018年12月5日,李亚鹏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正确的主体身份信息。”聂敏认为李亚鹏涉嫌欺骗人民法院,而这导致了法院未能在系统网络中查到他的身份主体,所以李亚鹏未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同时也导致了执行案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主体不适格等于之前的判决程序都有问题。”

“失信被执行名单”即“老赖名单”,法院可对名单上的自然人作出多种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此前李亚鹏与其兄李亚炜只是在“被执行人”名单中,其中李亚炜虽未上失信名单,但也被限制了高消费,而李亚鹏则只是“静静地”存在于“被执行人”名单上。目前,李亚鹏和李亚炜的“被执行”信息均被法院对外屏蔽。

提交身份信息不实,也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像对李亚炜一样对李亚鹏作出限高的强制措施。包括无法核实其房产和存款的全部信息,包括无法限制其子女(李嫣)上高消费私立学校。

聂敏告诉娱乐资本论,李亚鹏现在因是香港身份,庭审可能需要启动涉外程序,此前由于李亚鹏身份信息不实,所以法院不能查到他名下全部资产。“而如果李亚鹏主要财产在香港,还需要大陆法院与香港法院联动。”

2016年,根据李亚鹏失效的大陆身份信息,泰和友联方仍查实到了其部分账户存款,约1100万,并作出了保全申请。2018年3月,二审判决下达,泰和友联胜诉,判决执行,李亚鹏1100万存款和李亚炜在北京的两处房产被查封。“欠款、利息加不履行判决的罚金,现在已经超过了5000万,李亚炜两套房评估最多2500万,不足以清偿。”聂敏表示。

执行后续:

千万房产陷“案中案”

10年前“车祸门”证人再现

该案在终审判决后,房产执行方面意外地陷入“案中案”,并牵扯出李亚鹏10年前的“车祸门”,有一人因此丧生。

2018年11月,法院指派的评估公司向同是败诉方的李亚鹏兄长李亚炜提出正式看房申请,但对方回复家里有老人,要一周时间准备。“2018年11月14日,评估公司的人上门看房,但都被挡在门外,开门的都不是房主。其中一套房开门的人说房子出租很久了,另一套开门的人说房子两三年前就已经卖给他了,只不过没有过户。”

娱乐资本论获悉,一人所称房子已经出租的信息暂时无法核实,而另一人所称房子多年已经转卖的信息,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对方提交了执行异议,说自己才是房子真实的所有者。”

从这份“执行异议”书中可知,申请人名为曾雪涛,曾在2007年委托亲人购买李亚炜房产一处,同年支付了首付款,并还贷至2013年8月30日结束。2010年,由于北京出具限购政策,曾雪涛因没有购房资格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子一直在李亚炜名下。

公开信息显示,曾雪涛与李亚鹏、李亚炜关系非比寻常。在李亚鹏2009年轰动一时的横店“车祸门”中,曾雪涛作为证人在2010年3月参与了东阳法院的一审。

“车祸门”中有一人丧生,始作俑者之一李亚炜“弃车逃逸”,被东阳警方认定为负“次要责任”,免于刑事诉讼,还出现了剧组司机张连维主动投案自首的闹剧。此事当年沸沸扬扬,目前未有判决报道流出,在一审中受害人家属认为存在“二次顶包”,即李亚炜为李亚鹏顶包,剧组司机又为李亚炜顶包。

媒体报道,“车祸门”事故发生时,张连维曾接到曾雪涛的电话,称李亚炜出了交通事故,让他去现场协助处理,后张连维留在现场顶包。曾雪涛作为证人,在该案公安机关笔录中曾表述,顶包人张连维是自作主张去的事故现场,并在之后自作主张顶替李亚炜去处理交通事故并作血液酒精测试。

而曾雪涛又与李亚炜在影视领域联系颇深。2010年5月,两部电视剧《花开的美丽季节》《神医大道公》先后登录央视八套的黄金档,而这两部剧的总制片人名单中都有李亚炜和曾雪涛的姓名。天眼查信息显示,曾雪涛目前为厦门大洲影视文化和大洲华映(北京)的高管,以及大洲娱乐股份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