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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32岁在押犯死亡 疑交通事故后遗症

关于新兴县看守所发生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因病死亡事件的情况通报

2016年12月19日,互联网及微信流传一则题目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看守所发生在押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帖子,引起网民关注。新兴县公安局现就该事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卞×兴,男,32岁,户籍新兴县新城镇人,已婚。卞×兴于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同年11月25日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查,卞×兴于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于201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理。

卞×兴在2016年12月15日晚上身体发生抽搐,经“120”急救车到所接其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癫痫。卞×兴服食了抗癫痫药物后病情好转稳定。县看守所工作人员根据医嘱将卞×兴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次日,公安机关针对卞×兴的身体状况,研究对卞×兴是否适合变更强制措施,对照法律法规,卞×兴的情况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12月17日凌晨3时半左右,卞×兴再次发病,看守所所医进入监室抢救,并安排值班民警携带卞×兴的病历到县医院取药,当取药回来时发现其病情进一步加重,于是就拨打“120”准备送院治疗。为节省送医院抢救时间,值班人员将其抬上看守所车辆送往县人民医院,在县汽车站油站路段与“120”救护车相遇停车,将卞×兴转移到救护车即时由医生抢救,当时卞×兴已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边抢救边送到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抢救无效,医院于12月17日6时20分宣布卞×兴死亡。县人民医院按照规定通知县殡仪馆派车将尸体运到殡仪馆保存;同时看守所民警将卞×兴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用电话通知死者的关系人。

卞×兴因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情况附后)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其入所的健康检查无发现身体有异常情况,当民警询问其病史时,其本人没有反映有癫痫病史,身体五项检查结果也符合入所羁押的规定。

经向医疗部门了解,卞×兴曾经于2015年4月初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自己驾车撞树),伤及头部致昏迷。2015年4月6日送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省级医院治疗。CT检查显示:双侧额叶软化灶,颅骨及颅底多发陈旧性骨折。在2016年12月16日上午,管教民警找其谈话了解病情,卞×兴当时也称身体正常,2015年自己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治疗后,是否有后遗症自己也不清楚。

该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检察院等监督部门已介入调查,有关情况还正在进一步查证核实。

公安机关警告:发帖者未经核实而造谣、传谣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附:叶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简要情况

2016年8月13日下午,事主叶某某(女)报案称:其在新兴县新城镇本人的店铺里被一名头带黑色全盔的男子冲进店铺,用铁水管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对叶某某的伤势进行鉴定,确定为轻伤二级(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该案是犯罪嫌疑人梁×霞(离异妇女)指使卞×兴和绰号为“阿二”(在逃)的男子所为。当日犯罪嫌疑人卞×兴和“阿二”驾驶梁×霞的摩托车带上一条约30公分的水管冲进叶某某商店内,卞×兴用水管对叶某某的头部、面部、手臂、腰部位置进行殴打,致叶某某的脸部受伤流血,卞×兴等逃离现场。梁×霞于2016年10月15日被抓获,卞×兴于11月15日被抓获。经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梁×霞于1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卞×兴于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两嫌疑人均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来源:新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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