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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公安出台保障企業復工復產30項舉措

為貫徹落實《撫順市應對疫情挑戰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的意見》(撫委發〔2020〕7號)要求,撫順市公安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出台30項舉措,大力推行"網上辦、掌上辦、預約辦、郵寄送",為企業高效復工復產提供強有力保障。

一、公安綜合行政審批類(9項)

1.辦理保安員証核發、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審核、保安培訓單位設立審批等事項,企業法人無法到場,或無法提供身份証或其他証照原件等要件的,申請人可將委托視頻及相關材料上傳至微信平台,並經工作人員微信視頻認証后,即可受理,實現"不見面審批"。

2.針對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保安培訓單位設立,主要件齊全、次要件缺少的,經調查屬實,可實行容缺受理,待審核環節,可補充上報。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條件具備時1個工作日辦結。

4.推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材料郵寄提交,辦理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5.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時限由3個工作日縮短為2工作日。

6.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辦理時限由3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

7.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証》申辦實行告知制,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材料齊全准確的,即可獲得審批、當場取証。

8.疫情期間,所有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的新增兩類特種行業,可不到屬地派出所備案,電話報屬地派出所報備即可,待疫情管控結束后再到屬地派出所補辦相關手續。

9.爆破作業項目審批可由治安部門提供預約服務,提前審閱材料﹔第一時間實地勘驗爆破現場,指導企業最短時間內達到勘驗標准﹔對於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的,當場審批。

二、戶籍及流動人口管理類(3項)

10.延長居住証簽注有效期限,對在我市務工人員,實行居住証自動延期至疫情解除日(以權威部門通知為准)后60天。

11.開辟身份証、居住証辦理的"戰時通道"。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以自行確定一名負責人與屬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負責人對接,將本企業所需辦理身份証、居住証的人員名單及個人信息集中交給屬地公安機關,提供上門辦理服務。

12.延長戶口遷移証件有效期限。2019年12月1日至疫情解除日之間,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准予遷入証明》或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遷至我市《戶口遷移証》,經網上核驗后,証件有效期限延長至疫情解除日后40天。因疫情防控造成群眾持有的我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准予遷入証明》或《戶口遷移証》過期,外省市公安機關要求群眾更換的,一律無條件為群眾更換。

三、出入境管理類(5項)

13.為企業人員辦理出入境証件,提供預約服務。

14.為企業緊急商務活動辦理出入境証件,提供非工作時間預約和加急辦理服務。

15.壓縮跨省異地申請出入境証件審批時限,由20日縮短為10日。

16.出入境窗口提供"三免服務"。免費照相(不含打印紙質相片)、免費復印、免手寫(自助填寫)申請表服務。

17.為來撫外籍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及投資者,提供居停留及出入境便利,審批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4個工作日。

四、交通管理類(10項)

18.對復工企業有緊急生產物資運送需求的,採取路線訂制、綠波調控、警車護送等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暢通、高效。

19.對復工企業急需辦理車輛登記、補換領牌証、駕駛員年審業務的,提供電話預約、集中辦理。

20.對復工企業急需辦理新車注冊業務的,派出工作人員登門提供必要服務。

21.對復工企業員工駕駛証臨近注銷或注銷可恢復狀態的,開辟綠色通道集中辦理。

22.對復工企業車輛非現場(電子抓拍)違法行為處理,提供預約服務。

23.採取電話預約、網上辦理、上門服務等方式,為復工企業快捷辦理貨運車輛通行証,企業現有通行証時效延長至3月末。

24.以全市交警中隊為單位,與轄區內復工企業建立聯絡制度,提供交管業務咨詢及必要服務。

25.重點強化復工企業周邊道路交通管控力度,加強交通組織、疏導,保障企業運輸車輛通行安全、暢通。

26.除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對復工企業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在完成取証后不扣車。

27.除酒駕、醉駕、無証駕駛、嚴重超載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以外,對復工企業運輸車輛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以教育提示為主,一般情況下不予處罰。

五、企業權益保障類(3項)

28.開辟企業法律援助專線,無償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服務,積極協助企業通過"以案釋法"等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企業員工法制教育。專線電話:02457819635

29.多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對阻礙企業復工,破壞企業經營生產,擾亂企業生產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從快從嚴打擊﹔對哄抬物價、虛假宣傳等形式犯罪活動,重點打擊。

30.凡對立案偵查的項目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查封、凍結帳戶,不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盡力保証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減少經濟損失。

(責編:邱宇哲、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