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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平台(7月)

盐山近期典型案例大曝光

事故经过:

2019年06月11日11时22分左右,赵某禄驾驶鲁M****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盐山县庆云镇中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庆云镇桃木路段,与由北向南上公路付某霞(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霞以及乘车人张某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系因赵某禄、付某霞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赵某禄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付某霞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3、张某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