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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快处条件放宽 车损上限提至1万元

  轻微事故损失标准上限由5000元上调至10000元

  处理时限由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一起轻微的擦挂事故,却因当事双方存在异议,无法实现“三快”处理……从今天起,这样的情况,也能实施“三快”了。

  8月1日起,《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下简称《快处办法》)开始实施,取代自2010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于《暂行办法》,新的《快处办法》在部分细节上作出调整,“三快”处理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自2010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快处”,到今年6月,中心城区的4个快处中心共受理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69691件,平均每天就有110多件。“以一个事故就是一个堵点来计算,每天快处110多件交通事故,就相当于每天及时减少100多个堵点。”

  据了解,快处实施的前半年,中心城区交通事故接警总量较之前半年下降15%。而快处中心每天处理的事故总量,约占同时段(07:00~21:00)事故总处警量的24%。

  调整

  损失标准上限 由5000调至10000元

  《快处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成都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暂行办法》规定的损失上限是5000元。

  “这一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将向社会公布。”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快处时限 由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以往,虽然轻微交通事故的双方愿意进行快撤快处快赔(及“三快”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在规定的24小时时限内前往快处中心。为此,新实施的《快处办法》对这一时限作出调整,由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依据《快处办法》,每日07:00至21:00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快处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定损事宜。

  双方争议与否 符合条件均须快处

  此外,在新实施的《快处办法》中,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其中,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依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自行协商处理。”这一条即被删除。

  交警解读说,这一条款的删除意味着,凡是符合《快处办法》关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于“三快”处理的,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存在争议,都应进行快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者未达成赔偿结果的,由驻快处中心的交警按简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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