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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5起交通事故案例曝光,所有司机请注意!

案例(一)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12日11时10分许,雷某驾驶陕A5***2号车沿八福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五陵路左转弯时,与王某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侠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雷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进岀道路未确保安全驾驶,观察不周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雷某违反《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1项:“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侠无责任。

案例(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6日13时45分许,张某民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荆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十字时,与杨某驾驶的陕E3***2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民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张某民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杨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某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张某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5日14时许,陈某驾驶陕E0***D号车沿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超市门口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李某侠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侠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陈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经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先行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侠无责任。

案例(四)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14日8时40分许,韩某锋驾驶陕E6***1小型轿车沿蒲城县惠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左转时,与马某勇驾驶陕EA***3\陕E**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五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韩某锋及陕E6***1小型轿车乘坐人雷某芳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马某勇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韩某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马某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粲:“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

韩某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值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粲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第0粲第1款第2项之规定:马某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芳无责任。

案例(五)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6日18时20分许,万某宁驾驶陕A***3B小型普通客车沿蒲城县兴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耿某文推行两轮手推车沿兴罕路由北向南行走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耿某文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万某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且夜间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耿某文在道路上行走时未按规定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万某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耿某文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43条:“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的范围内通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万某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