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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临潭县法院公布“7·4”交通事故赔偿案审理情况

  原标题:一起交通事故引发450余万赔偿案临潭县法院公布“7·4”交通事故赔偿案审理情况

  中国甘肃网4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都一鸣 实习生 王晓燕) 2016年7月,甘南临潭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5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后,临潭县法院先后受理相关人员提起的各类民事诉讼8件,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多达18人,诉讼标的累计达450余万元。2017年3月28日,临潭县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7·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据记者了解,由于“7·4”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多、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大,因此该案也成为临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之一。

  深夜发生惨祸

  2016年7月4日22时许,梁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自定西市临洮县驶往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恰盖乡,在车辆行驶至省道311线212公里加700米处(临潭县羊沙乡下河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戊驾驶的甘P·59920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梁某某本人受伤,甘P·59920号乘客汪某甲、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当场死亡,赵某丙在送往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其他乘客宋某某、赵某丁、王某某和该车驾驶员赵某戊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相关责任人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通过临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垫付了伤亡人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等共计173.2万元。

  多方要求索赔

  2016年8月23日,死者家属汪某乙等5人向临潭县法院起诉,要求甘P·59920号车辆所有人卓尼县大峪沟风景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公司和甘P·59920号驾驶员赵某戊赔偿死者经济损失277.67万元。案件受理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货车驾驶员梁某某、车辆所有人边某某、车辆挂靠公司定西市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同年9月28日,甘P·59920号驾驶员赵某戊、乘客王某某向临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公司向临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赔偿款15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13日,甘P·59920号乘客宋某某向临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涉及的刑事问题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之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中止了上述案件的审理。该事故发生后,临潭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相关人员提起的各类民事诉讼8件,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多达18人,诉讼标的累计达450余万元。

  部分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月,该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临潭县人民法院当即恢复了对上述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临潭县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在征得案件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死者家属提起的4起案件和受伤人员提起的3起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目前,部分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